湘乡曹某等七人强迫交易案,湘潭中院2026年9月作出判决,数额九万四千二百二十元,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而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在法发〔2019〕10号。两者的定量轴不是同一根。

把这份判决放进湖南这一年的部署里看,比单独看有意思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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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份刚生效的判决

1.1 案情

据公开信息:曹某纠集六人,2025年1月至6月,在客运接驳点将低价购入的中药材,以威胁手段强迫旅客高价购买。

手段包括安排人员诱导、带入封闭小房间磨粉称重、旅客拒付时语言威胁、搜取现金、夺取手机逼迫输入支付密码,另有成员要求大巴司机按喇叭催促上车。

1.2 结果

强迫交易数额九万四千二百二十元。七人获刑,主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罚金一万二千元至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九万四千二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四人被认定为从犯。

二、放在这一年的部署里看

2.1 省级层面的口径

2026年8月初,湖南召开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明确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同时强调依法办事、实事求是。

同年公布的战果:全省打掉涉黑恶犯罪组织150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80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659起。这是2026年以来不到九个月的数字。

2.2 打击清单与本案的位置

湖南列出的重点类型里,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舆情敲诈、强迫消费等,多数发生在企业经营与消费环节。

湘乡案的强迫交易,属于强迫消费这一类。它说明一件事:清单上的类型,不是非得涉案千万才被处理。九万余元,一样进入视野。

三、九万四千元这个数字

3.1 它不是认定的依据

这一点最容易被误读。恶势力的认定不数钱,数的是人数、次数、持续时间、对象的特定性、影响的区域或行业范围。

金额只证明规模,不决定认定与否。本案七人分工、持续半年、对象为流动旅客,这三项才是认定的支点。

3.2 换一个场景再想

同样的金额、同样的人数、同样的持续时间,如果发生在固定商铺,对象是有议价能力的回头客,认定大概率不成立。

差别就在被害人:流动人群、临时停留、缺求助渠道。这一点比人数与金额更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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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名为什么落在强迫交易

4.1 一个离抢劫很近的动作

夺取手机逼迫输入支付密码,外观距离抢劫并不远。

分界在于有无真实的交易外观。旅客确实拿到了中药材,存在对价,只是对价极不相当且是被迫接受的。有交易外观的落在第二百二十六条;完全无对价、以暴力当场取财的,才是第二百六十三条。

4.2 两罪的刑期不在一个量级

罪名

条文

法定刑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加重情形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本案最终落在前一档,主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罪名选择在这里的分量,超过任何一项量刑情节。

五、认定带来的实际差别

5.1 量刑一侧

认定带来从重。七人中四人被认定为从犯,依刑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多人参与的案子,作用大小的区分,比一句"参与"更决定刑期。谁安排、谁诱导、谁称重、谁催车,分工的证明直接决定个人刑期。

5.2 财产一侧

追缴违法所得九万四千二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

三件事要分清。追缴退赔填补被害人的损失;没收财产才是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恶势力案件的涉案财产处置另有规则,适用对象、范围与证明标准都不同。

被认定之后,财产处置的力度与范围都会上升。这项后果,当事人往往到执行阶段才真正感觉到。

六、一句最该被记住的话

6.1 限缩条款

法发〔2019〕10号《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施行)有一句: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落在规范上,就是这一句。只为赚钱的违法犯罪,人数够、次数够也不当然进入恶势力。

6.2 顺带纠正两处说法

其一,刑法里没有"恶势力罪"。认定是政策性评价,不改变案件罪名,本案判的仍然只有强迫交易罪。

其二,恶势力分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两层。后者要求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本案认定的是团伙,不是集团,两者混淆会夸大案件的严重程度。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与生效判决整理,属类案观察,不评价个案事实认定,个案处理以办案机关与生效裁判为准。)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专注重大经济犯罪辩护,兼及重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性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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