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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云南省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健康云南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健康扶贫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二、征求意见重点

重点围绕规范乡村医生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乡聘村用”和一体化管理、完善薪酬待遇与经费保障机制、健全社会保障与风险分担机制、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与提升服务能力、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水平、强化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三、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ztswjwjck@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信函邮寄:请寄至昭通市昭阳区望海路45号,收件人:马老师,邮编:657000,电话:0870-2228151。信封请注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三)联系电话:0870-2228151

四、有关要求

意见建议请注明提出人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市卫生健康委将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

特此公告。

2. 意见建议反馈表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20日

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健康云南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全市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乡村医生准入与退出管理

(一)规范执业准入。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具有全日制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学历,且入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入职后3年内须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能按期取得的,解除聘用关系。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程序直接纳入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公开招聘,严把入口关,原则上按不低于常住人口1‰比例配备,招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招聘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明确退出与返聘机制。乡村医生原则上男年满63周岁、女年满58周岁应办理退出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的在岗人员,经本人申请、乡镇卫生院考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明确劳务关系予以返聘,返聘协议一年一签。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资质的,返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70周岁。返聘人员纳入协议管理,不能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

二、实施“乡聘村用”,规范一体化管理

(三)明确用人主体。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作为辖区内乡村医生的用人主体。乡镇卫生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将合同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强化一体化管理。全面推行以机构、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为核心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行政管理、业务指导、人员调配、药械管理、财务核算、绩效考核及信息平台建设。村卫生室法人由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担任。2027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全面实现一体化管理。

(五)规范业务运行。村卫生室登记科目原则上设置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和中医科,乡村医生经过县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可在村卫生室开展相应中医药适宜技术。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

三、完善薪酬待遇与经费保障机制

(六)明确收入构成。乡村医生收入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是财政定额补助:按省级500元/人·月(含200元养老补助);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资金;三是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四是一般诊疗费收入;五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乡镇卫生院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应向乡村医生倾斜。扣除乡村医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规范经费管理。财政定额补助按月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等绩效资金按照不低于1500元/人·月标准定额预付,剩余部分经考核后及时足额兑付。严禁任何部门挤占、截留、挪用各项补助经费和村卫生室建设资金,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健全社会保障与风险分担机制

(八)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应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需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保险待遇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因年龄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存最低年限等原因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不低于3000元/年档次缴费。省级定额补助200元/人·月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调,妥善做好参保衔接工作。

(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可探索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统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五、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与提升服务能力

(十)拓宽发展前景。建立县级乡村医生人才储备队伍,实施“岗位轮转+能力提升”计划,建立乡域流动通道,对工作能力突出的村医轮岗到服务人群广的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建立职称晋升体系,优先安排优秀的村医职称晋升,对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医,特别优秀的可在县域内流动使用。在县级医疗机构招聘编外合同制医务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优秀乡村医生。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稳定、能力持续提升、职业发展前景可期,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效能。

(十一)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健全培训与考核机制,确保所有在岗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乡村医生培训要强化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培训,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掌握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相应培训经费可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列支。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六、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水平

(十二)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做到诊断室、治疗(处置)室、药房、公共卫生室和观察室五室分开。规划新建或改建村卫生室,应统筹考虑一体化管理后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服务需求,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设置中医阁,条件允许的设置值班室等。新建村卫生室应科学规划布局,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确保村卫生室房屋产权清晰归属于乡镇卫生院。

七、强化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十四)加强督导宣传。建立市、县两级定期督导和通报机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昭政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