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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网络餐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1

金堂县解忧餐饮店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案

2025年12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堂县解忧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公示的营业执照主体信息为“金堂县解忧餐饮店”,现场正在制售菜品并通过某网餐平台进行销售。执法人员查看其网餐平台店铺信息,显示店铺名称为“黑金牛油拌饭(金堂店)”,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信息均为“金堂县学记海味抄手店”。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网店公示证照信息为“金堂县学记海味抄手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非当事人自身证照。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查询,未查见金堂县学记海味抄手店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当事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为伪造的虚假证照。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金堂县公安局对实际经营人以涉嫌买卖国家公文、证件罪立案侦查。

案例2

青白江蛙小小餐饮店

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拒不改正案

2026年4月,青白江蛙小小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被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窗台、纱窗布满油渍,门边不锈钢操作台桌脚发霉,后门门脚发霉,就餐区地面有黑渍、油渍,仍未保持场所环境清洁,且厨房操作间后门破损、纱窗有洞,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成都市金牛区柳之味餐饮店

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6年6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成都市金牛区柳之味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该店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主营线下餐饮服务及线上网络食品销售。执法人员调取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核查发现,该店在某网络订餐平台销售的某品牌全脂灭菌纯牛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4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约35天,涉案2瓶牛奶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低、未造成人身及财产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王旖

责编 | 罗安舒

审核 |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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