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税案,非税勿扰。
很多律师在辩护时都会提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空白发票,本案中的发票是意见开具过的发票,所以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观点反映了立法本意,可惜这个观点被最高法推翻了。
对于这个观点,《刑事审判参考》第1209号: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看到过,这个指导案例明确提出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发票仅限于空白发票。
可是自从2024年以来,我还没有看到任何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可这个观点的。也就是说,法院的态度发生变化了,以前认为仅限于空白发票,现在认为应该与时俱进,既可以是空白发票,也可以是已经开具过的发票。
对于这个观点,最高法曾经也动摇过,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47辑,第1680号指导案例中,也就是贾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发票案,有提到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问全国人大法工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空白发票,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说刑法第207条没有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票犯罪里面的发票仅限于空白发票,全国人大没有否决最高法的观点,那最高法就放开手脚大胆干了,所以现在当事人被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越来越多了。
其实最高法这个观点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2024年4号司法解释第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使用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这里的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用来申报退税了,那么这些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不是空白的,那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空白的,非法购买与非法出售是对合犯,那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也可以不是空白的。从这个角度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发票包括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一定的道理。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空白发票的观点,几乎是无效辩点了,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提出来,但是不要抱什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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