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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近日发文称,港星“欢喜哥”许绍雄离世已近一年,电商平台上某品牌仍在调味料等产品宣传中使用其形象,质疑这一行为是否合规。对此,该品牌客服表示,许绍雄的形象宣传是长期合作的,后续还会继续使用。

无独有偶,2025年台湾演员大S徐熙媛去世一年后,其生前代言的广告仍被发现在正常投放。对于这种明星艺人去世后仍在公开代言产品的现象,有人认为是一种温情纪念,有人认为是在借逝者流量牟利,还有人认为在榨干艺人的最后商业价值。

可见,对于明星去世后还能否继续代言,坊间存在不同看法。理性地看,应从两个角度审视这种“死人代言”。

从法律角度看,死者的相关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商家侵权,去世艺人的家属可维权。但若代言合约中有“身故后,品牌可继续使用其已拍摄素材至合约期满”等,商家不算侵权。

从商业角度看,艺人突然去世,其代言合同尚未到期,加之另找代言人、更换产品包装有个过程,继续让去世艺人代言可以理解。但上述两位艺人去世1年左右,商家仍在让其代言,就不太妥当了。一来,按照商业合约“人身依附性”原则,艺人去世其代言合约应自动终止;二来,“死人代言”对于产品、品牌而言,未见得是好事。

明星艺人商业代言的本质,是艺人将自己的公众形象和良好口碑,“转移”到代言的品牌和产品上,并从中获得报酬。这实际上是一种互惠互利之举。由于商业代言也关乎到艺人的形象和信誉,所以,艺人要在代言之前对产品了如指掌,而且在代言过程中也要扮演产品“监督员”角色。显然,已经去世的艺人就无法继续履行监督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而去世的艺人已经无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自然而言也不宜再作为代言人出现。因为艺人已逝,无法为产品证明了,商家让死人代言,既显得荒唐,也很难获得消费者信任。

艺人活着的时候,消费者因为信任艺人,进而信任其代言的产品。但随着艺人去世,消费者对艺人生前代言产品的信任感就会打折。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规定,明星在广告代言期内,应当以合理的频率、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但去世艺人无法持续使用代言商品,消费者何谈信任?

因此,从商业角度来说,广告代言人一旦去世,商家应该早日更换包装,消除去世艺人的代言信息。从法律角度而言,由于去世艺人无法发挥实际的推荐和证明作用,理应禁止“死人代言”。但为了减少商家损失,可以为更换包装、宣传广告预留一定过渡期,但过渡期不宜太长,可以考虑三个月、半年,在相关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

总之,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商业角度而言,明星去世一年后仍代言,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