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年间,赣州府城,南赣巡抚衙门面对的并不是一省常规政务,而是赣、粤、闽、湘交界处反复出现的盗乱与流民问题。此时的江西,既有江西巡抚,也有南赣巡抚。两块牌子同时存在,并非官场重叠,而是清初地方治理尚未定型的一个缩影。
很多人看到“两个巡抚”,容易以为其中一人是另一人的属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清初部分地区的巡抚,仍带有明代地方军政区划的遗留色彩,有的按全省设置,有的则按军事形势与地理区域设置。二者在名义上同为封疆大吏,彼此没有直接的上下隶属关系。
江西巡抚负责的范围较广,辖及全省大部分府、州、县,重点在钱粮、刑名、吏治、民政等事务。南赣巡抚则驻扎赣州,管辖赣州、南安一带,并兼顾江西、湖广、广东、福建交界的部分地区。
这片区域很特殊。
山岭相连,省界交错,交通不便。明末清初局势动荡,地方武装、流民和盗匪活动较多,单靠省级文官逐层办理,往往缓不济急。朝廷因此设立南赣巡抚,赋予其“提督军务”的名义,使他能够直接调度将领、整顿营伍,并根据形势决定招抚还是进剿。
有意思的是,南赣巡抚并不是单纯的军事长官。他同样要处理安置流民、恢复生产、审理案件等事务,只是军事职能特别突出。其麾下还设有抚标,即由巡抚直接统辖的绿营兵,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迅速出动,不必完全等待江西巡抚层层转报。
若把当时的地方行政比作一张尚未缝合的地图,江西巡抚管理的是“省”,南赣巡抚盯住的则是“边”。两者分工的依据,不是官职高低,而是治理对象不同。江西巡抚处理常规政务,南赣巡抚专注于边区军政与治安,必要时也会与周边省份的官员协同办事。
康熙初年,制度开始发生变化。顺治十八年,也就是1661年,清廷在多地设置总督,督抚之间的职责重新调整。总督逐渐成为跨省军政长官,巡抚则更多承担一省民政,但这并不意味着巡抚从此完全不能过问军务。
清代官制不能简单概括为“总督管军、巡抚管民”。在不同阶段,巡抚的兼衔和权限并不相同。康熙元年,部分巡抚因各省设置总督,取消“提督军务”旧衔,改兼工部尚书或侍郎衔,军事节制权随之受到限制。
南赣巡抚的尴尬,也正是在这个变化中出现的。原本他依靠区域性军政权力存在,总督出现后,军务逐步归入总督体系,江西巡抚的权限也被重新界定。南赣这一专门设置的必要性下降,康熙四年,即1665年,南赣巡抚与宁夏、凤阳、登莱、勋阳等区域性巡抚一并裁撤。
康熙六年,江南、湖广、陕西完成分省调整后,清廷逐步形成每省设置一名巡抚的格局。三藩之乱期间,勋阳巡抚曾一度恢复,但那属于战时安排,并没有改变区域巡抚逐渐退出常制的趋势。
巡抚制度稳定下来后,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浮现出来:巡抚究竟是什么品级,又能不能调兵?
早期答案并不统一。雍正八年以前,巡抚品级常常取决于所加的都察院职衔。加右副都御史衔、右佥都御史衔,品级各有不同,不能用后来固定的标准倒推清初。
雍正八年,即1730年,清廷规定巡抚统一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乾隆十三年以后,巡抚通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到了乾隆中期,绝大多数巡抚又例加兵部侍郎衔,因此正二品逐渐成为常态。
兵部兼衔不是装饰。它关系到巡抚能否节制绿营、调动地方军队。雍正元年,巡抚重新普遍加兵部侍郎衔,军政权限得到恢复。没有总督驻扎的省份,部分巡抚还会兼提督衔,实际承担更重的军事责任。
巡抚的日常职掌,概括起来就是“综理教养刑政”。钱粮征收、河工水利、案件审理、学校科举、地方官考核,都在其职责范围之内。遇到战事,还要负责粮饷供应、兵员调度与善后安置。
此外,盐政、漕政、关税以及地方考试,也可能由巡抚监督办理。所谓“一省文职无所不统”,说的正是他对布政使、按察使以及各府州县文官的考察和统筹。
乾隆十八年,甘肃巡抚被裁,由陕甘总督兼理巡抚事务;随后,四川、直隶也采取总督兼巡抚事的办法。此后,清代逐渐形成八总督、十五巡抚的基本格局。清初那种一省多抚、分疆而治的局面,便成为特定时代留下的制度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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