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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野狗骨头》以上世纪90年代南方小城为背景,讲述了陈异与苗靖这对无血缘关系的兄妹,在底层的泥泞中挣扎求存、互为救赎的故事。然而,撕开苦难叙事的外壳,剧中的每一个窒息时刻,都埋藏着一条清晰、冷酷的法律暗线。

剧情一

父母管教和家庭暴力的边界在哪

陈异从小被父亲陈礼彬殴打甚至捆绑拘禁,其父因脑溢血去世后,母亲早已失踪;苗靖的母亲魏明珍在男友陈礼彬昏迷后,伪造签字抵押房产、卷走钱款人间蒸发,将女儿遗弃车站。两个未成年人被迫相依为命。

父亲对儿子的殴打捆绑,是家庭日常管教还是涉嫌刑事犯罪?母亲卷款消失、弃女而去,法律如何追责?父母双亡或失踪后,谁来为这两个孩子撑起监护之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在履行教育职责时,“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意味着,法律并未创设“管教例外”,一切以“教育”为名的暴力,在法律评价上都不享有豁免权。该法明确将身体侵害纳入家暴范畴,公安机关可出具告诫书、法院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以下三个维度的综合审查来判断行为性质:一是行为的强度与手段。区分单次的轻微惩戒如适度批评与反复的暴力殴打,若行为升级为经常性的殴打、体罚,或使用皮带、衣架等工具造成身体伤害,就已脱离管教范畴。二是后果的严重性,这是最关键的客观标准。如果管教行为已经造成轻微伤以上身体损伤,或导致子女产生恐惧、焦虑、重度抑郁等严重精神问题,法院可能会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三是主观的控制性,管教旨在纠正具体行为,而家暴的核心在于控制。当打骂沦为一种发泄不满或彰显权威的控制手段,而非针对特定错误的教育时,其违法性将显著提升。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基于教育目的、手段适当、未造成实质伤害的轻度惩戒,属于管教空间;但凡越过伤害红线,无论是身体的伤痕还是心理的创伤,就触发了法律的干预机制。

本剧中,陈礼彬将儿子“五花大绑锁在家里”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长期殴打若达到情节恶劣程度,还可能涉嫌虐待罪。魏明珍将未成年女儿遗弃车站、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可能涉嫌遗弃罪。同样,陈异之母在丈夫去世后彻底消失,若其明知儿子未成年且无人照料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亦可能涉嫌遗弃罪。

剧情二

伪造签字抵押房产可行吗

魏明珍在陈礼彬因脑溢血昏迷、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字,将陈礼彬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26万元后卷款跑路。

伪造他人签字抵押房产,抵押合同有效吗?银行“被骗”放贷,风险该由谁承担?房主或继承人是否需要“认账”?

【法官说法】

剧中魏明珍伪造签字、冒名抵押房产,看似空手套白狼得手26万元,实则要承担多重法律责任,不存在侥幸空间。

民事层面,相关赔偿责任无法逃避。冒产权人名义签署的抵押合同,并非产权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属于无效合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面签核验是基本要求。若银行没有视频面签、上门核实等核验手段,仅凭伪造签字放款,属于重大过失,不能成立善意取得,无法获得抵押权,抵押对房屋产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产权人或其继承人可起诉确认抵押无效,银行不但拿不到房产,还须配合注销抵押登记,自行承担放贷风险。

魏明珍作为事件主谋,既要赔偿银行26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还要赔偿产权人因房产被错误抵押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房屋无法出售、无法再次抵押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笔债务不会因躲避而消失,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其名下财产可被冻结、划扣。

刑事层面,魏明珍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其一,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若银行能够举证证明,魏明珍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发放贷款,则可能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如果银行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可通过其他途径追回损失,也可能通过民事纠纷解决而不认定为刑事犯罪。其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剧情中房产证本身真实,仅伪造产权人签名,一般不触犯该罪;但现实中若伪造房产证、法院文书等国家公文实施诈骗,即便诈骗罪不成立,也可按此罪追责,量刑视伪造文件种类、情节轻重确定。

剧情三

“定金”和“订金”大有不同

剧中,涂莉满怀希望地购买设备,准备开始新生活,却遭遇卖家以次充好,要求退款时,卖家却指着合同上白纸黑字的“定金”二字,理直气壮地拒绝,甚至倒打一耙,指责涂莉违约。陷入绝望的涂莉,在苗靖的帮助下,最终成功维权,让卖家付出了代价。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天壤之别?卖家以次充好又拿“定金”说事,算不算欺诈?

【法官说法】

剧集里涂莉遭遇卖家以次充好,对方又拿“定金”条款拒绝退款,这是民间交易十分常见的法律陷阱。

买卖交易中,这类合同陷阱主要有三种。一是刻意混淆“定金”与“订金”。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适用定金罚则,付款方违约不退,收款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订金则不属于法律概念,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不少卖家合同里直接写“定金”,却不向买方释明对应的法律后果。消费者发现货品存在质量问题想要退款时,卖家直接搬出定金罚则,主张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很多普通消费者直到钱款无法追回才知晓风险。二是利用定金罚则掩盖自身欺诈、违约行为。部分卖家明知交付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依旧拿着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反咬买方违约,试图把以次充好的欺诈责任转嫁给买家。依照法律,实施欺诈的一方无权适用定金罚则,只是多数消费者被白纸黑字的合同吓到,不敢维权。三是借“合同已履行完毕”逃避瑕疵担保责任。交付不合格货品之后,卖方常称合同履行结束、定金罚则已经适用,拒不退货退款。定金罚则规制的是合同有没有履行,瑕疵担保责任针对的是交付货品质量是否达标,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层面,交付不合格商品不能视作有效履约,卖方依旧要承担违约责任。

遇到上述纠纷,消费者维权要抓住几个关键点。第一,发现质量问题后48小时内完整固定证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原件,对瑕疵产品拍照录像、留存样品,尽量获取卖家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文字或语音记录。第二,一周内向卖家发送书面撤销合同通知函,写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依法撤销合同并要求全额返款,限定对方答复期限。第三,商家拒不退款的,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剧情四

用犯罪掩盖犯罪只会越陷越深

张宾团伙因走私、偷税漏税行为面临督办组调查,为销毁证据、阻止调查,他们选择在夜间纵火焚烧督办组办公大楼。火势失控后,调查人员何雯婕被困楼内身亡。事后,张宾等人试图制造伪证,将纵火罪名推给无辜的陈异。

张宾团伙“为了掩盖走私而放火”,法律上如何评价这一行为?放火致人死亡,会面临怎样的刑事责任?试图“甩锅”给他人,能改变什么吗?

【法官说法】

剧中,张宾团伙的行为触及一个最朴素的法律常识:用犯罪去掩盖另一个犯罪,永远不会让前罪消失,只会让自己陷得更深。

放火罪在《刑法》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其核心原因在于火势不可控,整栋楼的人员、邻近建筑乃至整片区域都可能被波及。依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量刑直接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剧中大火造成何雯婕死亡,达到法定最高量刑区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放火罪致人死亡的,不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才适用最重刑罚。只要明知点火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仍执意放火,对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便成立间接故意。一句“我没想烧死人”不能成为从轻理由,点火时行为人已经接受了火烧向一切可能的方向、吞噬一切可能的生命这一全部风险。

再看放火罪与走私罪的关系,并非简单叠加。法律不存在“为掩盖前罪而实施的后罪从轻处罚”的规则。法院会综合走私数额、放火动机、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情节确定最终刑期。原本最高十五年刑期的走私犯罪,因纵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量刑起点直接拉高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团伙试图将纵火罪责嫁祸给陈异,还涉嫌诬告陷害罪。该罪不以“被诬陷者最终被定罪”为既遂条件,只要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伪造证据向办案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本罪即成立。这意味着,纵火者每一次编造伪证、作出虚假供述,都在为自己的刑事追诉增加新罪名。而在当代刑事侦查技术下,火灾现场的助燃剂残留物检测、起火点与引火源分析、监控影像、周边人员行动轨迹等客观证据,会将行为人牢牢锁定在事实链条上。最终所有罪责都会一并查实。

文/陈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