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盐津融媒)

全县各合用场所产权人、使用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要求,切实消除“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夹层住人”等合用场所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类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26〕10号),坚持“产权人主责、部门联合执法”,全县集中开展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二、合用场所界定标准

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本次整治重点包括以下三类:

(一)“下店上宅”类:下部为门店、上部为住宅,且住宅与门店之间相互连通、未进行完整防火分隔的场所。

(二)“前店后宅”类:住宿与门店设置在同一平面空间内,且住宅与门店之间相互连通的场所。

(三)“夹层住人”类:在商铺内部违规搭建夹层(阁楼)用于住宿的场所。

三、主要隐患问题

合用场所普遍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隐患:

(一)采用可燃夹芯材料的彩钢板搭建住宿场所。

(二)人员密集场所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窗、广告牌。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未设置防火分隔或分隔不规范。

(四)用于生产经营的区域超过3层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200㎡,疏散楼梯只有1个。

(五)住宅与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共用。

四、整改措施认证标准

严格执行县级验收细则,整改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可燃彩钢板建筑已完全拆除,或更换为不燃材(岩棉、玻璃棉等),且不再用于住宿。

(二)防盗窗已拆除或改造为可开启逃生窗(净尺寸≥1m×0.8m);广告牌已拆除或移位,不遮挡窗口、不影响逃生。

(三)采用耐火极限≥2.0h 的实体墙、防火门进行完全物理隔离,分隔墙体无开口(管线穿墙处应封堵),居住区域与其他区域无直接连通。

(四)增设第二部疏散楼梯,楼梯净宽、坡度、耐火极限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五)独立设置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互不连通。

特别说明:以上任何一项未达标,该场所整体不计入整改完成统计。

五、逾期不整改的法律后果

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由乡镇启动“吹哨报到”,县消防救援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联合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依法停产停业、查封场所。

(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法强制拆除违规设施。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请各合用场所产权人、使用人自觉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配合整改工作,共同筑牢全县消防安全屏障。

特此通告。

盐津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9月20日

一审/来源:盐津县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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