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十年前,知名刑法学专家、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曾写过一篇文章,提出“立法没有原意”,“立法者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无法统一还原出谁的意思才是立法原意。”他当时是想写文章推崇对刑法作实质解释和客观解释,摒弃那种“张嘴就提立法原意,而自己实际上并不知道立法原意是什么”的现象。
我当时还在立法机关工作,看到了这篇文章,也在内部非正式场合和同事们,半开玩笑似的聊到这个问题。有的意见认为,立法过程中“你一嘴我一嘴”,综合大家共通的意见,才形成了法律草案。法律修改完善后,回头想想,谁的意见才能算是立法原意,确实很难总结出来。“我的意见表达过,但经过研究和碰撞,与其他观点形成了折衷”,“他的也是”。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什么意见是立法原意”。
也有意见认为,立法原意是有的,法律修改完善后,立法机关都会出一本书,对修改后的法律进行释义。这本书中的观点,就是总结出来的立法原意。当然,针对此种意见,也有人提出不同观点。比如:文字的表达能力是有限的,而立法过程是周期很长而又观点纷纭的;有些意见忘记写进《法律释义》,有些意见没有写透,还有些意见故意写的较为婉转。
更重要的是,有些法律修改完善后,实践中很快就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回应这种情况,适应实践需要,立法机关也不得不随即对法律作出超出本来意图的扩大解释。比如: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才能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当时出现了电信网络诈骗横行的新问题,很多被骗的钱转出去后,还来不及立案,立即“天女散花”式的转移至境外。对这种情况,如果等刑事案件立案后,才能冻结,实质为追赃挽损设置了障碍。所以,立法机关同意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公安部刑侦局的意见,针对特殊情况可以”紧急止付”。“紧急止付”实际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前的紧急冻结措施,超出了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范围。
所以,考虑到文字表达难免有“词不达意”的固有缺陷,同时实践中的情况常常“出乎意外”,将立法机关的《法律释义》作为立法原意,也似乎有些欠缺。
我近期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立法原意到底有没有?在哪里?找出来,又有什么实际作用?
说没有原意吧,立法好像就失去了骨架和精气神儿;说有原意吧,又很难说出“是什么”“在哪里”“有什么用”。
主要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是,立法原意是有的。没有原意的法律,就是东拼西凑的文字堆砌。这是不可能出现的事。
二是,立法原意在问题中找。立法原意不该在“你一嘴我一嘴”的表现形式里找,也不应该在形成文字的《法律释义》中找。而应该在法律针对的主要现象,想解决的主要问题中体现。这是立法的根子,抓住了它,就抓住了立法原意。
比如:针对贪官外逃的问题,2018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规定了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当时要解决的是“贪官一走了之,法律束手无策”的问题。这个是“骨架”,其他“你一嘴我一嘴”的观点,都是附在这个骨架上的“血肉”。
三是,立法原意对法律的统一理解和适用具有统领和指挥的重大作用。
我看理论界不厌其烦的对法律进行解释,形成了各式各样的观点。这些观点很多是相互矛盾的,有些是咬文嚼字不切实际的。实务部门和律师看了这些观点,有的不知何去何从,有的“自说自话”“形成对立”。
法律的理论研究是应该“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法律的实践适用是务必讲究统一和规范。
理论和实践的这种矛盾如何调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又该以什么为标准?
这都得依托立法原意。
比如:对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理解和认定?有的说,这个“非法”是指刑事上的非法;有的说,“非法目的”与“不正当目的”间存在差异。还有进一步说,什么样的目的才算是刑事上的非法。我看了,都没有看懂。
其实,问题没有那么复杂。“不是你的,你拿了,还没还”,这就是立法原意。以此为标准界定“非法占有目的”,让实务部门更能清楚界定违法犯罪,让律师也更能找到有价值的辩护要点。
再如:对刑法上的“利用职务便利”,如何理解和认定?有的说,“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间存在区别,但对哪些是职务带来的便利,哪些是工作带来的便利,又很难说的清楚。有的认为,“贪也贪了”“沾也沾了”,但与职务便利关系不大,所以不构成犯罪。
对这些,根本没有必要争论。“有没有职务”?“没有这个职务,能不能拿到这些东西”?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就解决了“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
这就是立法原意对法律解释的统领和指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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