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君策—前央视网历史频道主编供稿
在中国历代王朝的财政史中,元代常被贴上“横征暴敛”的标签,尤其因其统治者为蒙古族,更被后世史家渲染为“以夷变夏”的苛政时代。但元代税赋究竟如何,众人往往限于常见材料过少而雾里看花,陷于人云亦云的误区。
元代税赋分两类,一为正税,二为杂课,正税的税制南北有别,北方行丁税、地税,南方则“依宋旧例”,征秋税、夏税。然其实际税赋,远轻于前代。据《元史·食货志》载:“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此制意味着,元朝虽名义上沿用宋代税额,实则因采用较小的宋代量器,使实际征收量减少三成。地方志亦佐证此说,如《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称:“世祖皇帝悯念越民旧赋之重,岁纳秋粮,以十分为率,永蠲三分,德之至渥万民感赖。”可见,元初即有制度性减税。
从具体税率看,元代江南亩税普遍在每亩3至4升之间,最高不过6至7升。而据《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征粮等则》对比,南宋咸淳年间同地亩税高达1斗(10升),元代降幅达30%以上。若以“亩积税率”折算,元代实征约为宋代的68.4%至68.5%。若再考虑元代粮食亩产较宋代提升10%至30%,则以“产量税率”计,元代秋税仅相当于宋代的53%至62%。
横向比较更显悬殊。苏辙记元祐初年全国岁入粮2445万宋石;元代泰定、天历年间岁入粮1211万石,折合宋石仅1731万石,为宋代的70.8%;明代宣德年间,仅苏州一府即达790万石,全国夏秋二税合计折宋石达4824万石,为宋代的1.97倍、元代的2.79倍。人均税赋差距更为惊人:北宋人均田赋32.45公斤,元代仅15.40公斤(至顺元年),明代洪武二十六年则高达42.37公斤,为元代的2.75倍。
元代税制之“宽”,不仅体现在正税,更在于其废除宋代诸多苛杂。《元史·食货志》明言:“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所谓“告缗”,即汉武帝时鼓励告发商人隐匿财产以没收其产;“借商”为唐代强制富商“借贷”军费;“经总制钱”则是宋代在正税外加征的杂税。元代一并废除,仅保留“三十分取一”的商税正制。
地方虽仍有“分例”(附加费),如“鼠耗”“脚钱”等,但中央屡颁禁令。《元典章》规定:“诸办课官所掌应税之物,并三十分中取一,辄冒估直,多收税钱,别立名色,巧取分例……各以其罪罪之。”赵孟頫在《农器帖》中亦叮嘱家人:“苗米既科,白粮看大例如何,或可宛转改拨否?若不可改,随众去纳,不免生受也。”此处“白粮”即附加税,赵氏仅求“不被人蒙蔽”,并未试图完全规避,足见其数额有限,不值得大动干戈。
元代商税制度亦体现“宽简”原则。《元史·食货志》载:“商税,三十分而一。”即税率约3.33%,远低于宋代“过税2%、住税3%”的叠加负担。且元代对宗教人士、僧道、也里可温(基督教徒)、答失蛮(穆斯林)等“种田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一视同仁,无特权豁免,反显公平。
更值得注意的是,元代设有大量免税条款。《元典章》规定,农具、竹木、日用杂物等多类商品免税;小商贩“负贩小民”亦常获豁免。至元二十八年诏书更强调:“所在商贾,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政府甚至以减税刺激流通,如至元二十二年对上都商人减税。这种“轻税促商”理念,在历代王朝中实属罕见。
即便在反元情绪浓厚的明代,士人亦不得不承认元代税轻。明初叶子奇在《草木子》中怀念:“元朝自世祖混一之后,天下治平者六七十年,轻刑薄赋,兵革罕用……诚所谓盛也亦。”朱元璋命修《元史》,亦评:“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万历沈德符称:“前元取民最轻,固不足法。”范濂言:“元入中国……赋虽轻,不足法也。”于慎行指出:“政令疏阔,赋税宽简,其民止输地税,他无征发。”朱国桢更直言:“赋税甚轻,徭役极省……群盗叠起,几遍天下。”这些出自明人之口的“反元”言论,反而成为元代税轻的铁证。
元代税轻,非因“仁政”,而源于其治理逻辑:
首先,蒙古旧俗重畜牧、轻农耕,对农业依赖较低;其次,元代“版籍散亡”,户籍不清,征税基础薄弱。平江南后,“科拨税粮,无所根据”,只得“呼旧吏”依残册“照依各县时估不等,纽折税粮数目”,导致“乡胥人等,科粮之际,乘间徇私”。这种混乱反而使实际征收率偏低。加之“延祐经理”土地普查失败,富民贿赂官吏隐瞒田产,税赋转嫁贫民,进一步削弱了国家汲取能力。
再者,元廷财政倚重盐课、酒课、商税等“课程”,而非田赋。据《元史·食货志》,江浙行省商税达26.9万锭,远超田赋;大都宣课提举司年收商税10.3万锭。政府通过“扑买”(包税制)将税收承包给商人,可以迅速获得巨额财政收入,同时节省地方治理的各种“麻烦”。
问题是,蒙元实行的“扑买”或者叫“包税制”,对蒙元朝廷有种种好处,但包税制本身就隐藏种种“无法探明的空间”。
元代的非农业税收统称为“课程”,即杂税。《元典章》将其分为茶课、盐课、酒课、市舶、商税、额外课等十余项,而《新元史》更指出“凡洞冶盐茶酒及一切杂税,俱谓之课程”。这些杂税构成了元代财政的重要支柱,其征收方式之特殊,正是理解元代真实税赋的关键。
其中,最具争议也最影响税赋公平性的制度,便是“扑买”,即包税制。《元史辞典》解释:“即出资向官府买得某地某项赋税的征收权,自行征税。”元太宗时期,商人奥都剌合蛮曾以4.4万锭的价格扑买中原银课,而原额为2.2万锭,利润翻倍。耶律楚材曾极力反对,称其“罔上虐下,为害甚大”,但未能阻止。
包税制的本质,是政府将征税权出售给商人或权势之家。中标者向政府缴纳一个固定的承包额,然后自行向民间征收,多收的部分尽归己有。这一制度带来了两个严重后果:
其一,税赋完全失控。包税者为了收回成本并获取暴利,必然“罔上虐下”,对百姓“豪夺民利”。《元典章》记载:“所在商买(贾?),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这种“浮收”的数额完全游离于国家财政记录之外,形成了一片巨大的“无法探明空间”。政府只关心承包额是否足额上缴,而对民间实际承受的痛苦一无所知,也无意过问。
其二,征税权私有化。《静斋至正直记》记载,有富人“纳粟为本州税使,陪课钱十年”,即预先缴纳十年税款以获得税使之职。这实质上是将国家公器变为私人牟利工具。虽然《元史》记载包税制在中期后被废止,但元代杂税的征收方式依然充满弊端,税赋并未减轻,反而以更隐蔽的形式转嫁到普通民众身上。
以酒课为例,其征收方式从国家专卖(榷酤)逐渐转向“散入民间恢办”。《元典章》规定:“有地之家纳门摊酒课者,许令造酒食用。”这意味着,无论你是否酿酒、是否卖酒,只要有地,就必须缴纳“门摊酒课”。这是一种典型的税赋摊派,将商业税转化为财产税,强加于所有地主,包括自耕农。《元大德南海志残本》记载,广州的酒税从“每坛税钞一钱”一路加征至“每坛增钞一钱,以充醋课”,税赋层层加码。
再看商税。《元史》记载商税“三十分取一”,看似税率不高。但《元典章》指出,地方官吏常“虚抬高价,口喝税钱刁蹬百姓”,或“别立名色,巧取分例”。所谓“分例”,即各种附加费,如“鼠耗”“脚钱”(运输费)等。赵孟頫在《农器帖》中就特别提醒家人:“苗米既科,白粮看大例如何,或可宛转改拨否?”这里的“白粮”即指附加税费,他担心家人被胥吏蒙蔽而多交“不应收税而收税者”。
更严重的是,元代设立了名目繁多的“额外课”,多达三十余项,包括历日(日历)、契本(交易手续费)、河泊(渔业税)、山场、窑冶、甚至姜课、羊皮课等。这些税项大多具有地域性,征收标准模糊,为地方官吏提供了巨大的寻租空间。《元典章》虽规定“廉访司常加体察”,但“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监管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关于“元代税赋历史最低”的说法,是一个建立在片面数据之上的历史误读。从“明面”看,元代的农业正税(秋夏两税)确实较轻,官方记录的数据也支持这一结论。这是元代“南北异制”政策下,对江南地区采取怀柔策略的体现,也是后世文人怀念“元朝治平”的主要原因。
但从“暗面”看,元代庞大的杂税(课程)体系,特别是长期施行的包税制(扑买),以及后续的税赋摊派(如门摊酒课)和巧立名目的“分例”“额外课”,构成了一个沉重且无法精确统计的隐性税赋网络。这个网络中的税赋,不被计入“天下岁入粮数”,却真实地压在商人、手工业者乃至普通地主的肩上。
因此,元代民众的真实税赋,是“明面”的低正税与“暗面”的高杂税共同作用的结果。仅凭正税数据就断言元代“税赋最低”,无异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元代的财政制度,以其“宽”于正税、“苛”于杂税的双重面孔,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结构,也为元末“群盗叠起”埋下了伏笔。正如明人朱国桢所言:“赋税甚轻,徭役极省……于是群盗叠起,几遍天下。”他看到了“赋轻”的表象,却未能洞察“群盗”背后的真实财政压迫。历史的真相,往往藏在那些无法被官方统计的“无法探明空间”之中。#头条精选-薪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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