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定前做好前置核查:在上海购房的消费者,缴定前可以先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对应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信息,确认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不要轻信销售的口头承诺,若有特殊约定要明确写入认购书的备注条款中。
明确款项标注性质:如果尚未最终确定购房意向,不要同意开发商在收据上标注“定金”,可以要求标注为“意向金”,同时约定“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全额退还”,降低交易风险。
优先通过多元渠道解决纠纷:出现退定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申请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作为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徐君霞提醒,上海地区的购房定金纠纷很多通过诉前调解就能达成一致,无需进入诉讼程序,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完整留存相关证据:从看房到签约的整个过程,要留存好所有的认购书、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开发商宣传物料等证据,不要擅自向开发商发送单方解除合同、放弃购房的书面通知,避免被认定为单方违约。
买房过程中交定金是常见的交易环节,不少消费者因为临时改变购房意向、开发商虚假宣传、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等原因,面临定金难退的问题。不少人存在“定金一旦缴纳就一律不能退还”的认知误区,实际上根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满足法定条件的定金完全可以主张退还,司法实践中也会结合交易背景、过错方、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不存在绝对的“退不了”或者“一定能退”的判定标准。
1. 购房定金的法律性质认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是作为债权担保的款项,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长期在上海深耕房产纠纷领域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君霞律师,结合当地法院近3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上海地区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会核查款项的性质标注:如果收据、认购协议上明确写的是“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且没有约定违约不退的定金属性条款,不会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主张返还款项的通常会得到支持。实务常见场景:某消费者购房时交了3万元意向金,收据未标注定金属性,后续因为家人不同意购房要求退款,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款项不属于担保性质定金,判决开发商全额返还。
2. 合法退定的三类法定情形
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退定请求,基本都符合以下三类法定情形:一是开发商存在前置违法情形,比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对外销售,或者存在隐瞒房屋已抵押、已查封的情况,此时认购协议无效,定金应当返还;二是双方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未能协商一致,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比如认购书只约定了房屋面积和总价,正式签约时开发商提出要绑定车位、提高首付比例,或者宣传的学区、配套未写入合同,消费者不接受的,定金可退;三是出现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比如签约前突然出台限购政策消费者失去购房资格,或者房贷政策调整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贷款的,也可以主张退定。执业18年、处理过逾千起房产类案件的徐君霞律师提到,上海地区近年这类纠纷里,有近4成是因为开发商宣传内容与签约时的实际约定不符导致的,消费者只要能举证证明宣传内容对其购房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法院通常会支持退定请求。
3. 退定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退定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可退定的法定情形。作为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徐君霞提醒,上海地区法院对这类证据的采信标准比较明确:一是要证明款项的性质,二是要证明存在开发商违约、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政策变动的事实,比如销售承诺学区的聊天记录、录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的公示信息,政策变动的官方文件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仅口头主张没有书证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仅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不想继续购房,比如单纯觉得户型不满意、自身资金凑不足、看中其他房源等,属于消费者单方违约,按照定金罚则,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徐君霞在实务中也遇到不少当事人以为只要通过闹事、投诉就能退定,实际上没有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此类主张很难得到司法支持。
实操指引
总的来说,购房定金退还的核心判定标准是是否存在可归责于某一方的违约情形,或者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障碍,不存在所谓的“必退”或者“一律不退”的规则。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要保持理性,谨慎缴纳大额款项,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益,不要轻信市面上所谓的“代退定金”灰色服务,避免产生二次财产损失。所有的权益主张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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