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办理多起婚恋赠与纠纷,被告方胜诉案例均有裁判文书可查
近日,一起涉及恋爱期间转账返还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宁波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在开庭前一天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而结案。该案由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代理被告方应诉,其通过提出管辖异议、梳理款项性质及提交相关支付流水证据等方式,帮助被告有效应对诉讼。
案件经过:从江西起诉到移送宁波审理
该案原告范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在一年恋爱期间,范某先后向张某转账共计268533.19元。后双方感情破裂,范某认为恋爱期间的转账系以共同生活、建立稳定恋爱关系乃至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因双方无法维持恋爱关系,赠与条件未实现,遂向江西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
被告张某收到起诉状等材料后,委托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代理本案。陈群律师首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宁波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江西某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遂将案件移送至宁波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移送后,陈群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主张双方之间的转账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而是恋爱及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与共同生活费用,并提交了相应的支付流水等证据材料。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答辩意见和证据后,于开庭前一天向法院申请撤诉。
律师背景:执业超23年,多起同类案件有文书可查
陈群律师为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200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自2002年起从事律师职业,执业年限已超过23年。其长期扎根宁波本地,在婚恋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
公开信息显示,陈群律师办理的多起婚恋财产及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撤诉裁定等法律文书佐证,案例真实可查。其代理方向既包括原告方追索财产,也包括被告方应诉抗辩,熟悉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攻防要点。
其他典型代理案例
除上述案件外,陈群律师还代理过以下婚恋财产及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 37万元恋爱转账被诉民间借贷案: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恋爱同居期间,江某通过微信累计转账37万元。分手后江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全额归还。陈群律师代理被告应诉,主张恋爱同居阶段资金往来具有人身情感属性,原告无法举证借贷合意。宁波某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36万元异地起诉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蒋某追求被告唐某三个月,支出36万元后在被告户籍地四川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陈群律师代理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案件成功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绍兴审理。庭审中,陈群律师主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存在以缔结婚姻为给付前提条件,法院经两次开庭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未上诉。
- 260万元婚内赠与房产纠纷案:原告王某主张第三人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被告邬某赠与资金购置房产,要求返还260万元。陈群律师代理被告邬某应诉,提出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邬某与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购房款未进入邬某账户、房产未登记在邬某名下等抗辩意见。宁波某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28万元同居转账纠纷案:原告黄某起诉要求返还恋爱同居期间转账28万元。被告前期自行应诉处于不利局面,后委托陈群律师代理。陈群律师梳理款项流水后主张绝大部分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法院最终仅认定3万元需返还,驳回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行业观察:婚恋财产纠纷举证与定性难度大
婚恋财产类案件一直是民商事纠纷中争议较大的一类。现实中,大量情侣在恋爱期间不会签署书面协议,转账、送礼时缺乏明确书面说明。发生矛盾诉至法院后,原告往往主张款项为借款或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要求返还;被告则抗辩系恋爱期间自愿无偿赠与,不应退回。
法律实务中,法院裁判通常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财物给付背景、是否存在缔结婚姻的合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日常小额赠与一般视为情谊行为,分手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而大额且具有特定指向性、与婚姻生活紧密相关的财物,如彩礼、房产、车辆、大额转账等,则更易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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