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中国公民涉美未成年人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委托人李某的委托,就其外孙女(美籍儿童)因父母离异后美方父亲失联、抚养权长期未决且面临中国居留与入学危机一案提起诉讼。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跨境送达与缺席审判机制以及出入境居留法规,通过精准锁定经常居住地管辖、完善闭环证据链、高效推进诉讼程序及后续执行,最终协助委托人家属依法胜诉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判决,并成功解决身份续签与入学难题,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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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的女儿郭某(中国籍)与美籍男子John于2018年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登记结婚,并于2022年在美国生育一女,女儿取得美国国籍。孩子未满7个月时,经父母双方同意由委托人带回北京抚养。孩子自2023年取得中国团聚居留许可后,已在中国连续居住近4年,由姥姥姥爷亲自照料并承担全部开销,目前已在北京市昌平区入读幼儿园。2023年10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并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科罗拉多州法院于2024年9月判决离婚,但因孩子长期在中国境内,以无管辖权为由未对抚养权作出判决。离婚后,美方父亲彻底失联、下落不明,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因孩子的美国护照及中国团聚居留许可即将到期,且面临明年满5岁的重要入学节点,在无法联系生父获取授权的情况下,合法权益严重受损,遂委托我务所全权代理诉讼及后续综合处置。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9月18日:本所接受李某的正式委托,组建涉外诉讼专项办案团队,全面梳理孩子自回国以来的生活、就医、入学及父母离异背景材料;

2025年10月14日:办案团队完成起诉状及管辖权论证报告,正式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交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立案申请;

2025年10月28日: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正式予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5年12月15日:因美方父亲John下落不明,办案团队协助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2026年2月7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提交了孩子长期在京生活、由姥爷抚养的完整证据链以及美方失联、未尽抚养义务的证明,庭审顺利结束;

2026年4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未成年子女由母亲抚养,并判决美方父亲John按月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孩子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

2026年5月10日:判决书正式生效后,办案团队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申领判决生效证明及公证文书,并成功对接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及美国驻华使领馆,顺利完成孩子中国团聚居留许可及美国护照的续签手续;

2026年6月8日:抚养费执行立案后,经办律师协同法院完成境外财产与相关线上执行划转安排,全部诉讼与后续合规手续圆满办结,委托人对本所的高效专业服务表达深切谢意。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涉外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的中国法院管辖权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中,虽然孩子具有美籍,但其长期在北京市昌平区经常居住、生活和就学,办案团队因此认定中国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而打破了境外法院未决的僵局。

2.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证据构建

在抚养权归属诉讼中,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生活稳定性。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搜集孩子连续近4年的居留许可、幼儿园考勤记录、接送记录、医疗票据以及姥姥姥爷的实际照料证明,形成闭环证据链,向法院充分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从而成功争取到法院对母亲抚养权的裁判支持。

3. 涉外公告送达与缺席审判程序的顺利推进

针对被告美方父亲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的行业痛点,办案团队需要提前整理完备的失联证明及尝试联系凭证,依法合规推进公告送达程序,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保障原告的实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院的涉外离婚及抚养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外的一方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零八四条第三项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父母抚养义务与负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零八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涉外民事关系管辖与法律适用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更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