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近日,四川大学资助政策中“存在吸烟、酗酒等消费型不良嗜好,不予学费减免”的条款引发全网热议。不少网友发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多所高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则里,也设置了类似约束条件。很多人产生疑问:成年大学生吸烟本身不违法,高校凭什么把吸烟和助学金挂钩?这项规定到底合不合法,执行中又该守住哪些边界?

从法律角度拆解:

第一,学费减免属于专项帮扶福利,并非公民法定权利,这是理解该规则的核心。国家层面的学生资助制度,是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失学,但并没有规定困难学生必然享受学费减免。高校在不违背上位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校内资助评审细则,设置资助准入条件。

要厘清一个关键区别:学校不是处罚学生吸烟行为,吸烟本身不违反法律。这项条款的逻辑是,学费减免资金属于公共助学资源,设立初衷是帮扶生活节俭、无力承担学费的困难学生。如果学生长期有吸烟这类持续性消费开支,学校可将其作为评审的辅助参考,判断其是否真正符合“困难节俭”的资助定位。但这里存在一个边界:不能把生活习惯,凌驾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客观事实上。

第二,规则落地最大争议点,在于“不良嗜好”概念模糊,极易出现一刀切的评审风险。条款写的是消费型、长期性不良嗜好,理论上针对的是长期成瘾、持续产生开销的行为,偶发一次吸烟,本就不应当作为取消资助的理由。但难点在于,如何取证、如何界定“长期嗜好”,很容易依靠老师、同学主观印象判断。评议过程如果仅凭传言、个人观感定性,就会违背程序正义。

所以高校执行时,必须守住两条底线:一是家庭收入、负债、重大疾病、残疾等客观经济材料,必须作为认定困难的核心依据;二是生活习惯只能作为次要辅助参考,不能一票否决。同时评议过程必须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的权利,认定结论要有对应的事实依据,不能随意扩大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三,学生对评审结果不服,拥有完整校内救济渠道。如果学生因为该项条款被取消学费减免资格,认为评审事实不清、程序违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材料,申请复核。学校应当依法审查评议程序是否合规、事实认定是否充分,并给出书面答复。

周兆成律师提醒:助学资源需要精准给到真正困难的学生,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可设置资助评审标准。但规则既要守住资源合理分配的初衷,也要兼顾程序公平。

界定困难学生,核心永远是家庭经济客观状况,生活习惯只能作为辅助参考。在规则表述、事实认定环节,应当尽量细化标准,减少模糊空间,防止主观评判伤害学生权益。申请资助的学生,也应当知晓并遵守对应的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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