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7 月 28 日
核心成果:非诉推动全额免除不合理费用,顺利提取全部货物,完成出口退税合规专项核查
本案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物流法律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适用中澳两国法律及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通行规则,依托国樽深耕跨境物流争议的专业积累与双法域执业能力,为澳籍华商委托人打造了 “应急放货优先 — 费用边界厘清 — 合规风险排查 — 诉讼权利兜底” 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物流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同步响应 + 非诉谈判前置 + 刑事合规并行” 的办案模式,已成为中澳跨境货运纠纷处置的标准化参考方案。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系长期定居澳大利亚的华商,深耕中澳进出口贸易领域多年,与广州白云区某货运代理公司存在长期事实货运代理合作,但双方始终未签署正式书面合同。合作期间,委托人委托该货代公司办理中国出口至澳大利亚的多批次货物运输、报关及港务配套手续,货物分别从广州蛇口港、青岛港启运,部分货物存放于货代公司位于广州的仓库。
2025 年 12 月起,多批次货物先后启运;2026 年 2 月 2 日,从广州蛇口港发出的首批货柜抵达澳大利亚悉尼港,港口免费提货期限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此时货代公司却以 “海运费下调需通过其他费用补足” 为由,单方要求委托人支付额外仓储费,并以此为条件拒绝办理货物电放放货手续。若逾期提货,委托人将面临每日 1200 余美元的滞港费用,同期从青岛港出运的另一批次货物也出现部分未放货情形,仓库存放货物同样存在交付障碍。
委托人长期居住于澳大利亚,无法赴中国现场处置纠纷,且对中国货运代理行业规则、司法程序及出口退税合规要求缺乏了解,面临货物滞港贬值、费用持续扩大的紧急风险。2026 年 2 月 6 日,委托人正式联系国樽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办公室,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针对货代无故加收仓储费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敦促对方立即放货;二是针对后续可能出现的不合理收费做好诉讼应对准备;三是全面核查出口退税合规风险,若货代存在违规操作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鉴于案件涉及紧急滞港风险、事实合同关系认定、多港口货物责任划分、跨境证据效力及出口退税合规五大核心问题,国樽澳大利亚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澳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涉外物流法律团队组建专项办案组,由澳洲本地执业律师负责委托人对接、澳洲端货权与税务合规评估,总部律师负责中国境内法律程序、谈判与诉讼筹备,全链条推进案件处置。
二、中澳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澳大利亚办公室负责境外端客户对接与双法域合规统筹、北京总部负责中国境内法律落地与争议处置”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2 月 6 日-2 月 7 日:双法域紧急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办公室:完成委托人身份核实、澳洲端货权凭证梳理、悉尼港滞港费用标准与提货流程核查,出具《澳大利亚法下货权效力与滞港损失评估报告》,量化每日滞港损失金额,明确应急放货的优先级与时间窗口。
北京总部:同步完成中国法下事实货运代理关系合法性论证、货代单方增设仓储费的违约性质认定,评估广州本地法院管辖可行性与证据标准,制定 “律师函施压 + 协商谈判 + 诉讼筹备” 三步并行的应急处置方案。
2、2026 年 2 月 7 日-2 月 12 日:法律文书出具与全量证据固定
北京总部:正式向广州某货代公司发送律师函,明确指出其单方增设仓储费既无合同约定,也不符合货运代理行业常规收费范围,属于单方违约行为,要求对方立即办理全部在港及库存货物的电放手续,同时就费用结算、滞港损失承担等事宜阐明法律立场。同步完成全部货权凭证、往来沟通记录、费用流水的证据固化工作,备齐民事诉讼全套立案材料,随时可启动诉讼程序。
澳大利亚办公室:协助委托人完成澳洲端到港通知、提货凭证、贸易合同等材料的整理与合规校验,针对后续可能的跨境诉讼,提前规划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路径,同时按日向委托人同步案件进展,解读中国法律程序与商业影响。
3、2026 年 2 月 13 日-2 月中旬:多轮协商谈判与货物放行
北京总部:与货代公司展开多轮线上及线下协商谈判,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与货运代理行业惯例,有力驳斥对方收取仓储费的不合理主张,明确告知其拒绝放货不属于合法留置权或抗辩权行使范畴,由此产生的滞港费、货物贬值等全部扩大损失均由其承担。
澳大利亚办公室:同步向委托人反馈谈判节点与方案,就货物放行后的悉尼港清关、提货流程提供澳洲本地实务指引,协助委托人提前做好提货准备,确保货物电放完成后可第一时间提取货物,最大限度压缩滞港时间。
经法律施压与专业谈判,货代公司最终同意放弃全部不合理仓储费主张,配合办理所有在港及库存货物的电放与放货手续。委托人顺利提取全部货物,成功避免了高额滞港损失与货物贬值风险。
4、2026 年 3 月-6 月:出口退税合规专项核查与追责方案论证
北京总部:针对委托人提出的出口退税合规需求开展专项核查,调取涉案全部报关单、结汇凭证、货代收费票据等材料,围绕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 “三流一致” 的合规要求进行全面校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就刑事报案的证据标准、管辖路径及追责流程完成完整方案论证,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澳大利亚办公室:同步核查对应贸易项下澳洲端进口清关、税务申报的合规性,结合澳大利亚海关与税务监管要求,排查两端税务流程的衔接风险,为委托人后续中澳贸易的税务合规提供双法域参考意见。
5、2026 年 7 月 28 日:案件办结与风险防控交付
委托人确认全部货物提取完毕、出口退税合规核查及追责方案全部交付后,联合办案组正式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与《中澳跨境货运代理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中澳货运代理业务提出标准化合规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所涉问题均为中澳跨境货运代理纠纷的共性难点,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事实代理关系下的费用边界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行业惯例
解决方案:全面梳理双方历史交易记录与费用明细,证明仓储费不属于案涉货运代理事项的常规收费项目,结合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认定货代单方增设费用构成违约,同时参照中澳同类货运服务的收费标准强化论证依据。
2、拒绝电放放货的合法性边界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第五百二十七条
解决方案:明确货运代理关系中,货代仅可针对合理、到期的代理费用行使相应权利,不得就无依据的费用主张拒绝放货;其拒绝放货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留置权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依法应由违约方承担。通过量化损失金额形成谈判施压点,推动对方主动让步。
3、多启运港、多状态货物的责任厘清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国际海运实务惯例
解决方案:按广州蛇口、青岛两个启运港对货物进行分类梳理,逐一对应每批次货物的货权归属、费用项目、运输状态与违约责任,形成清晰的责任清单,避免费用混同与责任推诿,确保谈判与诉讼筹备均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4、境外当事人跨境维权的效率与保障平衡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中澳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
解决方案:建立 “应急放货优先 + 诉讼筹备同步 + 合规核查并行” 的办案路径,澳大利亚办公室负责境外端客户对接、证据合规与本地实务支持,北京总部负责中国境内法律程序落地,兼顾应急处置的效率与长期权益的保障,解决境外当事人不便现场处理的痛点。
5、出口退税双法域合规与追责路径
专业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澳大利亚《海关法》《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同步开展中澳两端税务合规核查,以 “三流一致” 为核心校验出口退税全流程合规性,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形成涵盖风险提示、整改方案、追责路径的完整合规报告,覆盖进出口两端税务风险。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委托关系,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行业交易习惯履行各自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二)澳大利亚法律
1.澳大利亚《1909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范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权利义务,确认海运提单等货权凭证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运人及代理人的放货义务与责任边界。
2.澳大利亚《商事代理法》:调整商事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认定事实代理关系的法律效力与违约责任承担规则。
3.澳大利亚《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清关、放货的法定程序,明确港口免费堆存期与滞港费用的相关规则。
(三)国际规则与行业惯例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款》:明确货运代理常规收费范围与服务边界,为认定单方增设费用的合理性提供行业参照。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澳大利亚办公室多年中澳跨境物流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从事中澳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与个人,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实务建议:
1.合同书面标准化:务必签订正式书面货运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收费项目明细、放货条件与时限、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建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避免事实合同带来的责任认定风险。
2.证据管理常态化:妥善留存交易沟通记录、费用支付凭证、海运提单、报关单据等全部材料,对多启运港、多批次货物建立分类台账,做到货权、费用、责任一一对应;涉及跨境的证据材料定期做好公证认证准备,确保证据效力。
3.争议处置前置化:出现货运代理纠纷尤其是滞港、扣货等紧急风险时,应第一时间委托具备中澳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优先通过非诉谈判解决核心诉求,同步做好诉讼筹备与合规核查,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或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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