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9月29日,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对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销售硫酸氢钠,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范围中没有硫氢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1293的危险化学品)。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该公司向上海某科技公司销售4笔硫氢化钠,共计13.14吨,销售金额约2.32万元;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间,该公司向上海某实业公司销售5笔硫氢化钠,共计35.02吨,销售金额约9.14万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硫氢化钠。
二
处理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46万元,并罚款18.5万元。因该公司未存储硫氢化钠,没有需要没收的危险化学品。
三
专家评析
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硫氢化钠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四)经营方式;(五)许可范围;(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关;(九)有效期延续情况。”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包括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本案中,该公司取得硫酸氢钠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硫氢化钠的经营许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该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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