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10期】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从事货车营运的李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到某加油站加注成品油。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加油站以手写记账凭证登记加油数量及对应费用。经核算,李某累计欠付油款5570元,其核对无误后在凭证上签字确认。此后数年间,加油站多次催讨,李某仅支付1000元,剩余油款一直未付。多次催讨无果后,加油站诉至汝城县人民法院,相关催讨及还款事实以在案证据为准。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阅卷发现,该案标的额不大,但纠纷已持续十余年。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需结合起算、中断、抗辩及证据等具体判断;时效抗辩应由义务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考虑到双方多年交易关系,简单判决虽可依法裁断,但不利于修复关系,也可能产生后续诉累。为此,法官决定将调解前置,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法官向李某释明买卖合同及诚信原则,并针对其时效疑问,中立说明时效起算、中断及抗辩规则,明确调解自愿合法、不改变时效规则;同时从情理和长远合作出发,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当场付清剩余全部油款,这起横跨十余年的小额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汝城法院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一次生动实践。法院不因涉案标的额较小而简单处置,通过庭前调解精细化化解矛盾,切实守护个体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同时,本案向全社会传递了诚信履约的鲜明价值导向,重申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及时支付货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依约履约意识;也充分彰显了庭前调解多元解纷的基层治理效能,既降低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又兼顾法理与人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律提示
日常经营中,市场主体应规范交易流程,妥善留存对账、催讨、还款、承诺等凭证;遇到欠款纠纷,应及时主张权利。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关于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事由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口头催讨的,应注意留存通话记录、录音、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三、关于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债权,而是赋予义务人抗辩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法院不得主动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四、关于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供 稿」刘志雄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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