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艺风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某和赵某是股东,分别持有70%、30%的股权,约定2024年出资完毕。张某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赵某任监事。为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章程约定董事不领取报酬,公司前3年不进行分红。
2016年,艺风公司决定引入新的股东华云公司。对此,张某、赵某、艺风公司、华云公司另行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华云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有20%的股权,于2016年6月和10月分两次出资,每次出资1000万元;张某和赵某应于2016年6月出资完毕。投资协议还约定,若一方未按时履行出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华云公司在缴纳第一期出资后办理了股权登记。华云公司派出刘某和王某担任艺风公司董事,刘某、王某、张某组成董事会,赵某担任监事。2016年8月,刘某在某次投标活动中故意填错艺风公司投标书上的数字,导致刘某的同学所在的公司中标。张某知道后,和刘某大吵一架。赵某主张对刘某提起诉讼,张某说事后再议。张某和赵某向华云公司提出解除刘某和王某的董事职务,华云公司同意解除刘某的董事职务,但不同意解除王某的董事职务。后华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向艺风公司提出股东不同意继续对艺风公司投资,原因是张某和赵某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且因张某和赵某主张解除投资协议,故华云公司不能按期缴纳第二次的投资款。
2017年4月,张某提出召开股东会,议定事项有三:①解除刘某的董事职务;②解除王某的董事职务;③解除和华云公司的投资协议。2017年6月,华云公司参加股东会,会上对第1项决议表示同意并签署意见,但对第2、3项决议表示反对并拒绝签署该两项决议。
此后,张某和赵某找到新的投资人,向华云公司发送了解除投资协议的通知,将华云公司前期投入的1000万元退还给了华云公司,并申请注销华云公司的股东身份。

问 题

1 华云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是否必须计入注册资本?(4分)

2 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其应当向艺风公司承担何种责任?(4分)

3 艺风公司章程中有关前3年不分红和董事不领取报酬的规定是否合法?(4分)

4 艺风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第2、3项内容是否成立?是否有效?(6分)

5 张某和赵某是否可以解除投资协议?(4分)

6 艺风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注销华云公司的股东身份?艺风公司将1000万元直接退还给华云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6分)案情分析本案法律关系图解如下: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华云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是否必须计入注册资本?(4分)

不必全部计入注册资本。(1分)

本案中,艺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如果将华云公司的2000万元投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则华云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远远超过20%,这表明艺风公司是通过溢价增资引入新的投资者。(2分)根据《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1分)

2.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其应当向艺风公司承担何种责任?(4分)

(1)刘某违反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董事职务便利擅自更改艺风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2分)

(2)根据《公司法》第186、188条的规定,刘某应当向艺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违法所得应当归入艺风公司。(2分)

3.艺风公司章程中有关前3年不分红和董事不领取报酬的规定是否合法?(4分)

二者均合法。(2分)

公司盈余分配是公司自主决策事项,是公司或股东基于自身的知识与经验作出的商业判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1分)

另外,基于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又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因此,无偿委托,也就是董事不领取报酬的规定是合法的。(1分)

4.艺风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第2、3项内容是否成立?是否有效?(6分)

决议中第2、3项内容成立(1分),且是有效决议(1分)。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一般从决议内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2017年6月,艺风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合法表决,所以该决议成立。(1分)关于决议效力的判断,第2项决议的内容为“解除王某的董事职务”,这本就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且股东会罢免董事具有无因性,故该项决议内容不违法(1分);第3项决议的内容为“解除和华云公司的投资协议”,由于华云公司拒绝缴纳后续出资,因此艺风公司有权依据投资协议解除投资关系,该项决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分)。决议程序上,虽然华云公司表示反对,但其持股比例仅为20%,这意味着决议经80%表决权通过,该表决比例达到了“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要求。(1分)所以,决议中第2、3项内容合法有效。


5.张某和赵某是否可以解除投资协议?(4分)

张某和赵某无权解除投资协议。(1分)

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一方未按时履行出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据此,行使解除权需满足两个条件:华云公司违约且张某和赵某遵守了投资协议的约定。(1分)

本案中,虽然华云公司拒绝缴纳后续出资,但张某和赵某也没有在2016年6月之前实缴全部出资,因此,二人并非守约方,其解除投资协议的主张是不成立的。(2分)

6.艺风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注销华云公司的股东身份?艺风公司将1000万元直接退还给华云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6分)

(1)不可以。(1分)

股东身份是基于向公司投资形成的“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投资协议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其是否解除与股东身份并不必然相关联。(1分)

本案中,华云公司已经缴纳部分出资款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即使投资协议被解除,华云公司的股东身份也不必然被注销。(1分)

(2)不合法。(1分)

依据公司的法人性原理,股东向公司已缴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本质上都为股东出资后形成的公司资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权等方式收回投资款,但不得抽回出资。同理,艺风公司也无权直接退还相应的增资款,其需要经过法定减资程序方可向股东返还增资款。(1分)

本案中,华云公司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其增资款也经过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艺风公司未履行合法的减资程序即退还华云公司增资款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资本维持的原则。所以,艺风公司直接将增资款退还给华云公司的行为不合法。(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