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工作推进会上,省委书记刘宁将“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第二项攻坚任务,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8月20日,市委书记安伟要求“围绕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攻坚突破”。9月3日,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明确“扎实推进‘三资’清查”“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从省到区,三级会议的调门一次比一次高,要求一次比一次具体。但春岗村的老百姓,从2024年10月等到2026年9月,等来的是一句口头告知的“政务处分结案”,没有书面文书,没有资金流水,没有民主程序的恢复。
一、程序违法是起点,不是终点
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单价3万余元,总金额30余万元。
这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明确规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事项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明确要求,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售及费用的收缴使用,属于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
春岗村村干部绕开的,正是这套制度设计的全部环节。
二、27万“体外循环”一年,账在哪里?
举报材料显示,30余万元款项“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由本村信贷员处存放。经开区纪委查实涉案金额27万元,查处时间是2025年11月——距事发已过去整整一年。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明确禁止“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集体资金不入账、存放于个人处,是典型的“坐收坐支”和账外资金问题。但比定性更重要的是追问:这一年里,27万元有没有产生利息?有没有被短期挪用?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还原每一分钱的去向?
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但“陈年旧账”四个字,恰恰是财务黑洞最典型的遮挡。谁欠的账?欠了多少年?有没有欠条?有没有经过村委会议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大额支出须经民主程序并报乡镇审核,村干部“想还谁还谁、想给谁给谁”,恰恰说明村集体财务监管形同虚设。
三、“违纪不违法”的定性,回避了什么?
办案人员称此案“违纪不违法”,最终以政务处分结案。这个定性在逻辑上值得推敲。
“不违法”如果仅指不构成刑事犯罪,尚可讨论。但郑姚管理区已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三日之内自行拆除”,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房。这份行政文书本身,就是对“违法”的行政认定。村干部主导了这次土地出售,实质上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违纪不违法”的表述,把一个涉及行政违法、财经纪律、民主程序三重问题的案件,收窄为单纯的“违纪”,从而将处分限定在政务处分框架内。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但“可以”不是“只能”,政务处分不应成为唯一选项,更不应成为回避其他法律责任追究的挡箭牌。
四、实名举报的书面反馈,是不可省略的程序
举报人至今仅获经开区纪委田主任口头告知,无任何书面告知材料。这一做法与制度规定存在明显出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对实名检举控告,承办部门应当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
口头告知或许在形式上完成了“告知”,但剥夺了举报人逐条对照、逐条提出异议、逐条要求说明的权利。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依法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补充说明。但前提是,举报人需要一份可查阅、可留存、可引用的书面反馈。
五、会议精神落地,需要“最后一公里”的执行力
春岗村案暴露的,不是政策缺失,而是政策落地时的选择性执行。省里要求“行风重塑、基层善治、群众受益”,区里表态“问题不解决不松手”,但一个程序明显违法、资金明显违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在经开区纪委层面以口头告知收场。
这恰恰说明,集中整治的“攻坚拔寨”,攻的不只是大案要案,更是基层执纪执法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惯性。如果连春岗村这样事实清晰、证据可查的案件都无法给出经得起推敲的结论,那么“三资”整治的“攻坚突破”,在群众眼里就只是一句口号。
建设性监督的意义,不在于否定基层工作的全部努力,而在于指出:会议精神要真正落地,需要的是一份书面结论、一套完整的资金流水、一次严肃的程序追责,而不是一句口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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