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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已满16周岁的山东滕州店铺学徒常某,经他人转发快手账号结识当时14周岁半的在校未成年女生岩某,二人于4月6日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4月7日中午在滕州当地步行街首次线下见面。
4月8日8时许,常某在一处小区房间内,强行与岩某发生性关系。
当日上午,岩某家属在步行街找到二人,询问后得知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随即带岩某报警。
2025年4月9日,常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
2025年8月26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常某犯强奸罪。
一审庭审期间,常某推翻了此前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其辩护人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
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常某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全程没有发现暴力、胁迫相关的客观证据;
二是被害人是在被家长发现后,迫于压力改口称被强奸,双方全程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自愿行为;
三是案件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据此主张常某强奸罪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犯罪。
同时在案的证人证言显示,介绍二人认识的李姓证人、证实双方是恋爱关系的王姓证人、目睹二人4月7日晚在客厅有亲密行为且岩某没有反抗的陈姓证人,均向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证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陈述稳定,案发过程自然及时,不存在诬告可能,证据瑕疵不影响定罪,以强奸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常某上诉后,枣庄中院2026年2月二审维持原判。
常某及家属后续提出申诉,2026年9月枣庄中院正式驳回申诉,明确侦查机关联系不上常某监护人时,依法通知社区合适成年人到场,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无误,不符合再审条件。目前常某家属表示,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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