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被否定,再审如何论证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工程款 · 优先受偿权 · 再审事由

结论先行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被否定后能否通过再审救济,取决于原判否定该权利的理由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上海再审律师归纳,常见的否定理由是行使期限已过、工程范围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或者权利主体不符合条件。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论证时应逐项回应原判的理由,而不是重复主张自己应当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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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逐项回应原判否定优先权的理由,而非重复主张权利。

· 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是常见争议焦点。

· 与其他权利的顺位判断也是切入点。

一、行使期限的认定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起算规则,通常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原判若对起算点认定不当,可能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论证方法是核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工程实际交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结算往来,说明起算点应当如何确定。

二、工程范围与权利主体

部分工程项目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例如装饰装修工程需以其增加的价值为限。原判若据此否定权利,应当核对范围界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权利主体方面,实际施工人、分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规则限制。若原判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否定,需要从合同关系与工程款性质切入分析。

三、与其他权利的顺位关系

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消费者购房人权利之间的顺位,是实务中的难点。原判若在顺位判断上适用规则不当,可以作为再审切入点。

论证时应当明确列出各方权利的性质、设立时间与法律依据,说明原判的顺位安排与现行规则之间的偏差及其对当事人受偿的影响。

四、证据与程序上的着力点

工程款数额通常依赖结算文件、签证单、会议纪要、审计报告。若原审未对当事人申请调取或者鉴定的请求作出处理,可以主张相应事由。

若原判认定的工程量依赖未经验证的材料,应当核对庭审笔录,确认该材料是否经过举证质证,以及对方是否提出过异议。

五、需要核查的结算与工期材料

第一是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与结算方式;第二是竣工验收、实际交付与工程移交的时间记录;第三是签证单、会议纪要与结算文件,用于核对工程量与价款数额。

上述材料若在原审中未全部入卷,可以结合第211条第五项主张原审未依申请调查收集主要证据,并说明该证据对优先权认定的影响。

在材料准备上,建议整理一份工程款构成清单,区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与管理费用,说明各项费用的形成依据与凭证位置。

对于行使期限的争议,应当把合同付款条款、结算文件签署时间、催告记录与起诉时间按顺序排列,形成清晰的期间链条。

若案件同时涉及抵押权人或者购房人权利,应当另行整理各方的权利设立时间与公示情况,为顺位判断提供完整的事实基础。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能被采纳的新证据,通常需同时满足三点:形成或者发现时间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或者原审期间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交;内容指向原判赖以成立的基本事实;证明力足以推翻原判决。当事人自身疏忽未提交的证据,一般难以被采纳。另需说明的是,新证据不仅要提交,还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清来源、形成时间与证明目的,并对应到第211条第一项,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普通补强证据。

问:上海高院再审听证一般会问哪些问题?您会帮我提前模拟听证、准备答辩要点吗?

答:上海法院的再审听证一般聚焦事实与事由的对应关系,常见追问包括:主张的事由属于第211条哪一项;卷宗中哪一份证据支持该主张;新证据的形成时间与原审的时间关系;原审是否已经就该问题作出过认定。庭前准备包括卷宗索引、证据定位表、举证提纲和问答预案四项。承办律师会就上述焦点进行模拟演练,并逐条准备答辩口径,确保在听证中直接回应,不回避、不扩大。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再××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争议焦点: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伪造,单方委托形成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能否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结账确认书》并注明个人身份信息,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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