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吟说法】李某群公告的“重磅消息”,恰恰是他转移视线的铁证!
金句:谣言跑得再快,也快不过真相的脚步;谎言编得再圆,也挡不住事实的照妖镜。
近日,无锡首创隽府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某群在业主群内发布了一条群公告”重磅消息”,声称要揭露”田某”和”歌吟天下”的”栽赃陷害”计划。然而,仔细审视这三条”重磅消息”的内容,不难发现——这恰恰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转移视线”大戏。李某群团伙试图通过制造新的”敌人”和”阴谋论”,将业主们的注意力从电梯大修中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上转移开。
金句:当一个人开始编造敌人,说明他已经输掉了真相的辩论。
今天,我们就来逐条拆解,看看这出”甩锅大戏”背后到底藏着什么。
一、逐条拆解:三条”重磅消息”的信息源疑云
(一)第一条:“徐某被开除”——凭空造人的障眼法
李某群在公告中高调宣布:“给田某、歌吟天下提供栽赃证据(居间费转账记录和合同)的蒂升电梯公司徐某已经被开除。”
来源存疑:这个”徐某”从何而来?
此前所有业主公开举报材料、住建局答复、歌吟天下发布的调查文章中,从未出现过”蒂升电梯徐某”这一人物。公开信息里,蒂升电梯首创隽府项目的唯一负责人是夏某波。业主们只知道蒂升首创项目负责人夏某波,夏某波的亲戚正是52栋电梯更新项目中拿10万元居间费的安妤佳公司的股东。这个”徐某”是李某群单方面抛出的无据人物,既没有全名,没有职务,没有任何可验证的身份信息,甚至没有徐某被开除的官方通知,属于”凭空造人”。
金句:凭空造人,是掩盖真相最低级的手段;因为越用力编造,越暴露内心的虚怯。
动机明确:转移核心矛盾
李某群反过来倒打一耙说是”栽赃证据”,本质是想否定所有业主举报的合法性。把此前业主查到的”安妤佳拿10万居间费、夏某波亲戚是安妤佳股东”的核心矛盾,转移到这个不存在的”徐某”身上,用”徐某已被开除”的假动作完成”丢卒保车”,相当于帮蒂升电梯撇清和安妤佳的利益关联,让业主不再追查蒂升和业委会的责任。
(二)第二条:“神秘公司4万元”——贼喊捉贼的把戏
李某群紧接着抛出第二条”重磅消息”:“给居间费的公司不只是安妤佳一家公司,还有一家神秘的公司给了4万元,从蒂升公司内部得到消息田某和蒂升公司徐某达成协议不让曝光这家公司,我想问田某:你出于什么目的不把这家公司曝光出来?你想隐瞒什么?”
来源存疑:所谓”内部消息”无任何证据支撑
所谓”蒂升内部消息”“田某和徐某达成的协议”完全是李某群单方面说辞,没有任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书面协议等任何证据支撑,甚至连”神秘公司”的名字都拿不出来。
核心矛盾:掌握线索却不举报,只为制造新焦点
此前所有公开信息里只查到了安妤佳拿了10万居间费,李某群突然抛出”还有4万给了神秘公司”,却不拿出任何证据,反而反过来质问田某为什么隐瞒,属于典型的”贼喊捉贼”——他自己掌握”神秘公司”的线索却不向住建局、公安举报,只在业主群里煽动情绪,本质是不想真的把利益链查清,只是想制造新的舆论焦点,把业主的注意力从”10万居间费”“夏某波亲戚关联安妤佳”的核心问题上转移开。
金句:贼喊捉贼的最高境界,是自己先喊两句捉贼,然后趁你不注意把贼窝端了。
更深层的疑问:52栋电梯更新项目业委会和物业明知有国补还在自行推进到底意欲何为?
如果那家”神秘公司”确实存在,那只能证明电梯问题水更深,里面涉及套取大修基金的钱更多。但无论水深还是水浅,核心问题不变:业委会明知有国补政策,为什么还要强行推进自费大修?这个问题,李某群永远不会正面回答。
(三)第三条:“栽赃陷害”论——先发制人的倒打一耙
李某群第三条”重磅消息”最为阴险:“据悉田某、歌吟天下已经计划好下一步,怎么继续陷害业委会和物业。栽赃陷害资料正在准备中。后续真相我会发到公众号里,大家敬请关注《首创隽府业主交流会》。”
纯粹凭空指控:歌吟天下的资料全是公开信息
没有任何证据,纯粹是李某群的凭空指控。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歌吟天下公众号文章获取的资料都是业主群公开资料、住建局官方回复、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陷害”的事实。李某群所谓的”栽赃陷害资料正在准备中”,恰恰暴露了他们急于制造新话题、转移视线的焦躁心态。
金句:先发制人的最好方式,就是先把自己伪装成受害者。
提前打”预防针”:抢夺道德制高点
这是一种极其典型的”先发制人”策略——在自己准备攻击他人之前,先对外宣称是”对方”在准备”栽赃陷害”。这样做可以提前打免疫针,一旦对方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曝光,李某群团伙就可以迅速将其定性为”早就说好的栽赃陷害”,从而彻底搞臭对手的名声,转移业主对真实问题的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群特意提到了自己的公众号”《首创隽府业主交流会》“,这是在为自己建立”信息源头”的地位——通过控制信息发布节奏,巩固自己在业主群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共同漏洞:信息源完全不可验证
三条”重磅消息”有一个共同漏洞:所有信息来源完全不可验证。“蒂升公司内部消息”“据悉”“从蒂升公司内部得到消息”——这些措辞看似掌握”内部真相”,实则没有任何可追溯、可核实的信息源。一个真正关心业主利益、致力于揭露黑幕的人,会只抛出模糊的”内部消息”而不提供任何可验证的证据吗?不会。真正该被追问的是:这些”消息”本身,会不会就是李某群团伙自己编造的?
金句:没有证据的消息不是消息,是武器;不是真相的补充,是真相的坟墓。
(五)痛斥造谣诽谤:独立自媒体的立场与态度
在此,我们必须严正指出:李某群团伙发布的所谓”重磅消息”,从头到尾充斥着造谣与诽谤。歌吟天下公众号是一个独立的自媒体账号,我们的原则只有一个——只说客观事实,彻查首创隽府真相。无论涉及李某群、田某,还是业委会、物业的任何一方,我们都一视同仁,没有站队任何一方,不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也不贬损任何人的人格和名誉,甚至保护任何人的隐私。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坚持客观报道的自媒体,却遭到了李某群团伙的疯狂侮辱与围攻。这说明什么?这说明李某群团伙害怕真相曝光!他们不敢面对业主对电梯大修中违法违规问题的追问,只能用造谣、诽谤、人身攻击来掩盖自己的心虚。
金句:怕真相的从来不是真相本身,而是真相照到的那些见不得光的东西。
与此同时,田某一方目前的做法是摆事实、讲道理,不人身攻击、不情绪宣泄。当然,我们也要说一句公道话:如果田某一方确实有隐瞒证据的问题,我们欢迎李某群一方揭露出来——但请注意,揭露问题请注意方式,不要情绪攻击,只说客观事实。歌吟天下自媒体只关心最后的真相。如果的确是田某的问题,我们也坚决要求彻查到底。我们想看到的,是看看到底谁才是说谎的一方。
二、“徐某”是谁?夏某波去哪了?
李某群反复提及一个”徐某”,仿佛这是一个足以坐实”栽赃陷害”指控的关键人物。但问题来了:这个”徐某”究竟是谁?有一种可能是,徐某确实是蒂升电梯无锡公司的员工,也确实存在被开除的情况——但李某群是从哪里得知这些信息的?他有没有提供任何可验证的消息来源?更重要的是,李某群声称”徐某”向田某和歌吟天下提供了栽赃证据,然而歌吟天下自媒体从头到尾根本不认识什么”徐某”,从未与任何蒂升叫”徐某”的人有过接触,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来自”徐某”的材料。李某群凭空捏造出”徐某提供栽赃材料给歌吟天下”这一说法,恰恰是其造谣诽谤的确凿铁证——因为如果歌吟天下根本不认识徐某,那所谓的”栽赃证据”从何而来?答案不言而喻:这是李某群自己编造出来攻击他人的虚假叙事。
金句:编造一个不存在的人,是为了掩盖一个真实存在的罪。
与此同时,公开信息中蒂升电梯首创隽府项目的负责人是夏某波,而夏某波的亲戚正是52栋电梯更新项目中拿10万元居间费的安妤佳公司的股东。无论”徐某”是否存在,李某群都无法解释:为什么在所有业主公开举报材料、住建局答复文件、歌吟天下发布的调查文章中,从未出现过”蒂升电梯徐某”与歌吟天下之间有任何往来或接触?他所谓”徐某提供栽赃证据”的说法,既拿不出任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也找不到任何可验证的证人,纯粹是单方面指控。这种凭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
金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更不纵容躺在违法上赚钱的人。
我们再次正告李某群:请立即停止造谣诽谤,否则我们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全盘推演:李某群团伙扮演的可能角色
52栋电梯更新的差价利益巨大:如果走国补,安妤佳根本拿不到高额的居间费;如果强行用维修基金,56万的预算里至少有10万以上的”操作空间”。在这么明显的利益前提下,业委会明知有国补还要强行推进,最大可能就是李某群本身就是利益链一环,故意转移视线。李某群可能已经拿到了安妤佳的好处,也可能和蒂升、安妤佳达成了利益协议,所以必须阻止国补落地,强行推进维修。
他抛出”徐某被开除”“神秘公司4万”的消息,可能本质上是为了搅浑水:把业主的注意力从”52栋明明有国补为什么要自行推进”“10万居间费去了哪里”这两个核心问题上转移开,用”内部消息”的人设巩固自己在业主群的话语权,分化业主阵营,让自己的”自行推进电梯更新”的决策被淡化和继续推进。
金句:水越浑,鱼越容易溜;眼越花,钱越容易丢。
无论哪种情况,核心利益点都指向52栋电梯更新的巨额差价。李某群的所有”重磅消息”,本质都是为了掩盖”放弃国补、动用维修基金”这个核心问题。只要业主咬住”为什么有国补不用、56万维修预算的明细是什么、10万居间费的去向”这三个问题,所有谎言都会不攻自破。
四、电梯大修中的违法黑幕:不止于”甩锅”
李某群团伙拼命转移视线的背后,是电梯大修项目中层层叠叠的违法黑幕。这些黑幕,远比任何”栽赃陷害”的谣言更加触目惊心。
(一)10万元”居间费”:空壳公司的”天价服务费”
52栋电梯更新项目中标价51万元,其中竟有10万元(近20%)以”居间费”的名义,支付给了一家名为”无锡安妤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这家公司是什么来头?新成立企业,实缴资本5万元,参保人数0。一家没有员工、没有实质业务的”空壳公司”,凭什么能拿走民生工程的”服务费”?
更诡异的是,在项目挂网招标仅仅3天后,中标单位就向这家空壳公司支付了6万元的”居间预付款”。招标还没结束,钱就已经付了——这在时间逻辑上几乎锁定了”开标前各方已就中标结果达成合意”的事实。
而这家安妤佳公司背后的利益链条更加触目惊心:蒂升电梯首创项目负责人夏某波的亲戚,正是安妤佳公司的股东。业委会主任李某群却从未向业主披露安妤佳公司的来历,反而让这家关联公司拿走了近20%的项目款项。
金句:空壳公司壳里装的不是空气,是人心里的贪。
(二)串标嫌疑:三家常州企业的”规律性微差”
参与投标的3家单位注册地均为常州市,报价分别为51.507万、51.702万、51.73万——呈典型的阶梯式微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40条,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是认定串通投标的典型情形之一。一旦查实,中标无效,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
金句:三家公司报价差不到几百块,这不是竞争,这是合唱。
(三)资质违规:无资质公司承接电梯大修
拟承接64栋大修的公司仍为安妤佳,但该公司不具备电梯改造施工资质。物业称安妤佳为蒂升电梯合作单位,但拒绝签订业委会、施工方、厂家的三方合同。锡山区住建局在答复中明确指出:“后期合同乙方为安妤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无电梯施工资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8条、第45条明确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即便物业声称”实际施工为厂家”,只要合同主体不具备资质,就属于违规操作。
(四)公章无效:业委会公告的法律真空
锡山区住建局早在2026年7月13日就已发函,认定业委会目前使用的公章属于”违规刻制”的无效公章。住建局明确指出:“2026年6月2日刻制的’无锡市锡山区隽府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公章’……其刻制行为违反小区议事规则,该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机关不予认可,凡以此印章对外开展的经营管理及履职行为均属无效。”一个使用无效公章的业委会,其发出的任何公告、签署的任何合同,法律上究竟算数吗?
(五)漠视国补:强行推进自费大修
无锡当前对15年以上老旧住宅电梯更新给予了强力补贴:中央国债定额补贴+区级配套,单台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52栋电梯已经纳入本年度电梯国债更新项目申报名单,正常情况下走国补流程业主花不了多少钱,而业委会自行推进的预算是56万。
然而,业委会明知国补政策存在,却自行推进自费大修。锡山区住建局2026年8月7日答复业主时明确指出:物业维保记录”未见需整体更新大修的指征”;业委会明知国补政策仍自行推进,存在”政策衔接脱节、业主资金重复投入的风险”。住建局还建议:“业主若电梯仅需更换部分零部件,可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局部维修,在保障业主安全出行的前提下运行至补贴政策落地,最大限度降低业主支出。”
这不仅是经济不理性,更涉嫌行政违规。
金句:放着国家的补贴不要,非要业主掏钱,这不是能力问题,是立场问题。
五、结语: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李某群团伙的三条”重磅消息”,说到底就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转移视线”大戏:用”徐某被开除”掩盖利益链条,用”神秘公司”制造新的猜疑,用”栽赃陷害”先发制人。然而,谎言在时间线面前不堪一击。
金句:真相不需要完美,但谎言一定需要无数个补丁。
黄某某早在2025年12月8日就已因长期不在小区居住而终止业委会委员资格,李某群却声称”52栋电梯工程都是黄某某负责的”——一个已经离开业委会的人,如何主导次年的招标工作?业委会委员田某本人也证实:“业委会分工时监督电梯的工作是业委会主任(李某群)大包大揽的”——出事后却又说”不管工程”?
这一系列时间线上的硬伤,彻底撕碎了李某群”甩锅”的遮羞布。
住建局的一纸答复,已经为电梯大修中的诸多疑点做出了官方定性:维保记录”未见需整体更新大修的指征”、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明知国补仍自行推进存在”政策衔接脱节、业主资金重复投入的风险”。这些官方认定,比任何”重磅消息”都更有说服力。
首创隽府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业委会的权力是全体业主赋予的,不是李某群小团伙用来”大包大揽”、中饱私囊的私产。当一家”空壳公司”成为民生工程的必经通道,10万元居间费就不再是一笔服务费,而可能是一份”刑事案卷”的第一页。
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尽快介入彻查电梯大修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全部招投标文件、居间合同、付款凭证、资质证明;对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撤销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决议。
金句:业主的养老钱不是任人分割的烤全羊,公共资产不容少数人拿捏。让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的归行政、刑事的归刑事,是对社区法治秩序最基本的尊重。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法律声明
本文旨在基于业主公开的材料,从普法角度对相关事件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与探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对事实的最终认定。文中提及的公司、个人及相关行为,均基于现有公开线索进行分析,其真实情况与法律责任需由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后认定。我们倡导依法、理性维权,所有分析均建立在假设相关线索属实的基础上,最终事实与定性应以官方调查及司法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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