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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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都遇到,公安办案,从案外人处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的情形,但在该刑事案件终止侦查后,公安机关针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未及时发还继续扣押的行为。

那么,从案外人处扣押请求人的财产未及时发还,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入库案例《司某某申请某公安局分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从案外人处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该刑事案件终止侦查后,公安机关针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未及时发还继续扣押的行为,属于刑事违法扣押,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

因司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某公安局分局于2012年9月14日扣押其涉案征地补偿款5651878.82元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8月9日,某公安局分局认为司某某不构成犯罪并解除对其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某公安局分局应及时解除对涉案征地补偿款的扣押并发还,某公安局分局未予发还并继续扣押该款项的行为违法。司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公安局分局应返还司某某征地补偿款5651878.82元,并支付违法扣押期间的利息。

【裁判观点简析】

务中常见两种情形:

第一种,办案机关在侦查时,从犯罪嫌疑人之外的案外人场所、账户内扣押物品、资金,事后查实该财产归第三人所有,与犯罪案件无关,却长期不退还;

第二种,扣押时权属存疑,后续调查已经确认财产属于案外人,办案机关拖延解除扣押、拒绝返还。

上述情形,财产所有权人都可以提起刑事国家赔偿。

需要注意,国家赔偿不是当然直接赔付现金。优先是返还原物、原款项;若财产损毁、灭失无法返还,则按财产价值予以赔偿。若是扣押款项,除返还本金之外,还应当支付扣押期间的利息。

那么遭遇类似久扣不还,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权?

第一,固定权属证据。收集买卖合同、转账记录、产权证明、补偿协议等材料,证明被扣押财产属于本人,并非涉案赃款赃物;

第二,书面申请返还。向办案的公安分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财产,留存邮寄凭证、送达回执;

第三,提起国家赔偿。办案机关拒绝返还、超期不予处理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刑事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之后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四,注意时效。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扣押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扣押持续不返还的,侵权处于持续状态,时效起算时间相应按规则认定。

周军律师提醒,刑事侦查扣押权不能无限扩张,不能因为办理刑事案件,就长期占有无辜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公权力扣押财物,既要服务侦查办案,也必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一旦查清财物与案件无关,及时返还就是法定责任,久拖不还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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