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宁武,郭家窑段明长城。从2007年起,一家煤企为了节省渣土运费,在长城墙体上挖开缺口,长期就近排放矿渣。缺口最宽处达18米,回填后仍留有约6米;墙体出现百余米坍塌。这场持续近20年的破坏,直到2026年3月省级专案组介入才被叫停。
更值得追问的是时间线中的另一个数字:从2015年起,知情人开始举报。举报了十年,破坏没有停止。2026年3月,省专案组成立,涉事企业被罚100万元、停产整顿;5月,实际控制人汤某某、原董事长王某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损毁文物罪被刑拘;纪检监察部门同步对监管履职不力问题展开调查。
我看到的,不只是一起文物损毁案件,更是一个关于“监管为什么叫不醒”的制度追问。企业逐利是本能,但监管的长期缺位,才是让破坏得以持续20年的真正原因。
一、损毁文物罪:20年的破坏,法律怎么算这笔账
这起案件中,4名责任人被刑拘的罪名有两个:非法采矿罪和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宁武明长城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该罪保护的对象。
“故意”这个要件,在本案中不难认定。 在长城墙体上挖开缺口排渣,不是“不小心碰到的”,而是有意识地选择——为了省运费,把长城当成了天然的渣土场。2013年前,这家企业甚至没有工商执照和采矿许可,属于非法采矿。一个连采矿资质都不具备的企业,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持续施工近20年,这本身就是监管失守的铁证。
“情节严重”的判断,有充分的事实支撑。 破坏持续近20年,缺口最宽18米,墙体百余米坍塌,文物本体受损被指不可逆。这些事实叠加在一起,“情节严重”的认定几乎没有争议空间。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情节严重,4名责任人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采矿罪与损毁文物罪并罚,意味着法律对这个行为的评价是双重的:它既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又损毁了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两罪并罚,体现的是对“一行为侵害多法益”的全面追责。
二、举报十年无果:程序为什么没有启动
这起事件中最刺眼的细节,是“举报十年”。
从2015年起,知情人多次举报。举报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监督的法定权利,也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 但在这起案件中,举报没有触发有效的执法响应。破坏在举报声中继续,长城在举报声中坍塌。
举报为什么没有用? 从已披露的信息看,可能的原因包括:基层文保部门对举报的处置流程不健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渠道不畅通,以及最关键的——有人选择了“不处理”。
媒体评论中提到的几个理由,值得逐字审视:“没有险情不需要上报”“没有新增破坏”。这些理由的荒谬之处在于,它们用“没有发生新的破坏”来为“已经发生的破坏”开脱。 长城已经被挖开了,墙体已经坍塌了,却说“没有新增破坏所以不需要处理”——这不是“不知道”,而是“知道但不想管”。
“监管装睡”比“企业违法”更可怕。 企业违法,法律可以惩罚;监管装睡,法律需要先把它叫醒。而当监管者本身就在“装睡”时,叫醒它的成本,往往高到需要媒体曝光、省级专案组介入、纪检监察追责。这中间的每一步,都是对制度效率的消耗。
三、发展与保护的失衡:一边打造文旅IP,一边放任长城被挖
媒体评论中有一个判断值得深思:当地一边打造长城文旅IP,一边放任长城长期遭损毁。
这个矛盾,暴露的是发展理念与监管质效的偏差。 长城是文旅资源,可以带来流量和收入;长城也是文物,需要被严格保护。当“保护”和“发展”被放在同一架天平上时,“发展”往往因为更直接的经济回报而占据上风。 文旅IP可以宣传、可以变现,保护工作却是“看不见的投入”。当监管者把长城首先看作“资源”而不是“遗产”时,保护的优先级就会下降。
“历史遗留”这个说法,是另一个需要被警惕的借口。 媒体评论明确指出:长城保护有法可依,不能以“历史遗留”为由敷衍。《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就施行了,2007年开始的破坏,不是“历史遗留”,而是“现行违法”。 用“历史遗留”来为持续20年的破坏开脱,是对法律时效的误读,也是对监管责任的回避。
“历史遗留”可以解释“为什么过去没管好”,但不能解释“为什么现在还在发生”。 法律的追诉时效可以讨论,但监管的日常职责没有“时效”一说。只要破坏还在持续,监管就有责任叫停。 举报了十年没有叫停,这十年就是监管“装睡”的十年。
四、监管追责:问责“装睡的人”比处罚“挖墙的人”更难
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管履职不力问题开展调查,是这起事件中一个重要的信号。
监管失职的问责,比企业违法的处罚更难。 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条文明确;监管失职,需要判断“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推诿扯皮”“是否存在故意不作为”。这些判断涉及对“履职标准”的界定,弹性空间更大,追责难度更高。
但“难”不是“不做”的理由。 媒体评论说得直白:监管不能流于纸面,必须“长牙齿”“动真格”。“长牙齿”意味着,对举报必须回应,对违法行为必须查处,对失职者必须问责。 如果举报十年无果,那这十年里每一个“收到举报但未处理”的环节,都需要被追问。
问责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几个人,而是修复制度的漏洞。 举报处置流程怎么走?案件移送的时限是多久?日常巡查的频率和标准是什么?这些制度的细节,比“处理了谁”更重要。 只有把制度的漏洞补上,下一次举报才不会石沉大海,下一次破坏才不会持续20年。
五、修复长城,更要修复“保护长城”的机制
当地已启动长城修缮与生态修复。物理上的修复,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但长城被挖开近20年才启动修复,这个时间差本身就说明:修复的速度,远远跟不上破坏的速度。
比修复长城更重要的,是修复“保护长城”的机制。 这个机制包括:常态化巡查,让破坏在发生初期就被发现;畅通举报渠道,让每一个举报都有回应、有处理、有反馈;严格执法,让违法者付出足以形成震慑的代价;严肃问责,让监管者不敢“装睡”。这些机制加在一起,才是长城真正的“保护网”。
文物保护不能依赖舆论倒逼。 这起事件从2007年开始破坏,2015年开始举报,2026年才被省级专案组介入。中间跨越了将近二十年。 如果没有媒体曝光,如果没有省级专案组,破坏可能还在继续。“舆论倒逼”是最后的补救,不是常态的治理。 常态的治理,应该是举报当天就有人查,发现破坏就有人管,违法者被追责,失职者被问责。
写在最后:长城不会说话,但举报过的人说过
从2015年到2026年,十一年间,有人一直在举报。举报信写了,电话打了,线索提供了。 但破坏没有停止。长城不会说话,它不会为自己申诉,不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帖,不会找媒体曝光。它的“声音”,需要举报者替它发出,需要监管部门替它“听见”。
举报了十年,长城还在被挖。 这十年里,每一个“收到举报但未处理”的环节,每一个“没有险情不需要上报”的理由,每一个“没有新增破坏”的判断,都在为破坏的持续提供空间。现在,专案组成立了,责任人被刑拘了,监管者被调查了,长城开始修复了。 但这一切来得太晚。
希望这起案件能让“文物保护”这四个字,从文件里走出来,落到每一次巡查、每一次执法、每一次举报处理中。 长城已经等了二十年。它经不起再等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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