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那个案子,终于有了新动静,9月22日,涉事女孩小敏的哥哥张岳向中国新闻周刊确认,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但真正让我盯着屏幕愣了好几秒的,是另一条信息,小敏那个虚岁17岁的“闺蜜”张某某,也被认定为共犯,一并移送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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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直接施暴的女孩,怎么就成了强奸犯的同伙?这事放在以前,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至于吗”,我今天就想把这事掰开聊聊,这我自己看完整个案件脉络之后的一些真实想法。

先把事发那晚的经过理一理,今年4月18日晚上,小敏因为跟家里闹矛盾,借住在朋友张某某的出租屋。

她跟张某某去酒吧散场后,一个绰号“黑哥”的30岁男人提出送她回家。小敏心里其实有防备,特意叫上张某某和她男友一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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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出租屋后各自分开,“黑哥”做了两件事:问张某某要到了小敏住哪个房间,然后折返回去找小敏,开口就是“我给你888元,你给我弄一下”。

小敏反抗了,她说“我朋友家里有监控”,这句话是她当时唯一的武器,她以为这个理由能吓退对方。“黑哥”当场拨通了张某某的电话,张某某在电话那头告诉他,屋里没有监控,就这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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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细节的残忍程度,远超过“黑哥”最初那个龌龊的提议,小敏拿“有监控”当护身符,她以为这是安全防线,结果她最信任的那个人,亲手把这道防线拆了。

“黑哥”打这个电话的时候,他需要的是什么?不是一个法律意见,他需要的是一个让他确信“干了没事”的信号,张某某给了他这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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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管这个叫什么?认知面的心理帮助。我查了一些判例,法院认定帮助犯的逻辑很直接:你提供了让犯罪更容易实施的关键信息,犯罪的顺利发生跟你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就够了。

有法院的判决写得明白,女性虽然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在强奸案中起了帮助作用的,可以成为共犯,这在司法实践中早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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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没有张某某那个电话,“黑哥”未必敢动手,他心虚,他在试探,他在找一个“安全信号”。张某某给了,这种“心理帮助”在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分量,比很多人想象的重。

收了500块钱,还让人删聊天记录

事发之后的事,更让人后背发凉。

“黑哥”通过张某某给小敏转了500元,这个转账路径本身就很说明问题,他不直接转给小敏,走张某某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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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块,我不知道各位怎么理解这个数,一个30岁的成年人,性侵了一个13岁的孩子,事后转账500元。

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是一个极其关键的证据,它证明的不是什么“交易”,而是张某某在这件事里的角色,不只是“传达”,她是通道,是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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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我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后面的聊天记录。张某某事后问小敏“有没有跟警察提到黑哥和自己”,还说了一句让我看了很不舒服的话。

“这件事不就是因为你不想上学骗你妈的吗”,然后要求小敏删除聊天记录,还让小敏删完录屏发给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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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操作暴露了一个很核心的东西:张某某从头到尾都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她不是懵懂无知,她是在有意识地掩盖。

确认无监控、帮忙转账、指导删记录,这三步连起来看,就是一个完整的“善后”流程,一个17岁的女孩,面对这种事,第一反应不是愧疚,不是害怕,而是教人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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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冷静程度,说实话,比很多成年人做坏事之后的反应都老练,当然我也得说一句公道话:张某某自己也才17岁,她还是未成年人。

法律对未成年共犯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强奸罪要负刑责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已满16周岁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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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怎么判是法院的事,但我认为,这个案子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有些孩子对“帮凶”这件事的认知,是严重缺失的,她们不觉得“我就说了句话”有什么大不了的。

我不想只把火力对准张某某,因为这个案子从头到尾,最让我觉得不对劲的地方,是时间线。

事发4月18日,报警之后,警方作出的决定是,不予立案,而且还劝家属接受调解,拿赔偿金了事。你没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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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3岁的女孩,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同意”的资格,直到6月22日媒体报道引发关注,警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复核,6月24日正式立案,嫌疑人才被刑拘。

从4月到6月,整整两个月,这两个月里,小敏和家人经历的是什么?是报案之后迟迟没有等来立案,是被告知可以坐下来谈一谈,是“黑哥”那边还传出让她撤案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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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一个13岁女孩的报案摆在面前,“幼女没有同意能力”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似乎并没有落到具体的判断里,像是一种惯性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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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介入,张岳在9月8日接到运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的电话,被告知纪委已经对经办民警立案调查。

这个案子的走向在最近几天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韩某某涉嫌强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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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认定为共犯一并移送,经办民警被纪委立案调查,从“不予立案”到“证据确凿”,中间隔的不是证据的发现,而是外部关注的压力。

我不想把这个案子的落点放到“家长们要注意孩子交什么朋友”这种老生常谈上,道理都对,但太浅了。

我觉得更值得想的是:为什么一个13岁的女孩,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她身边的“安全网”是层层失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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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跟家里闹矛盾所以借住在外;她信赖的朋友是第一个出卖她的人;她报警之后得到的回应是让她调解,从家庭到同伴到制度,每一个本该托住她的环节,都在不同程度上辜负了她。

现在案件终于走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韩某某和张某某都要面对法律的审视。但我想说的是,刑事追责只是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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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被出卖的信任,那个被500块钱标价的伤害,那个“不予立案”留下的心理阴影,这些不会随着一纸判决书就自动愈合。

说到底,这个案子最让人心里堵得慌的,不是那个30岁男人有多恶,恶人哪个年代都有,法律摆在那儿就是用来收拾他们的,真正让人缓不过劲来的,是“闺蜜”这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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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想,一个13岁的女孩,跟家里闹了矛盾,没地方去,第一个想到的是谁?是她,她借住在人家屋里,跟着人家去酒吧,走夜路还知道叫上人家和她男友一起。

这是什么?这是把后背交给对方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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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呢,那个男人问她住哪间房的时候,她说了,那个男人打电话问有没有监控的时候,她如实回答了。事后还帮忙转钱,还教人删聊天记录。

我觉得“闺蜜”这个词在这件事里被用得格外讽刺,真正的朋友,是你在危险里抓着的那根绳子,不是站在对面把绳子剪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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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才17岁,法律怎么定性是法院的事。但我想说的是,有些伤害,判了也补不回来,那个13岁女孩失去的,不只是一晚的安全感,而是对“朋友”这两个字最基本的相信。

你怎么看?评论区聊聊,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这个案子,你觉得“闺蜜”被认定为共犯,判得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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