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的那天早上,很多人才第一次听说这笔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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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债务律师张月红:2026 最新配偶被负债的抗辩救济案例,3 大争议焦点深度解读

余姚一位当事人是在工资卡被冻结的第二天来找我的。她去银行取钱给孩子交学费,柜员告诉她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执行的依据是一份她从未见过的判决,被告是她丈夫和一家她没听说过的公司,债务本金一百二十万,判决书上写着「夫妻共同债务」。

她反复说的是一句话:我什么都不知道。这句话在生活里成立,在诉讼里却是起点而不是答案。配偶被负债之后能不能抗辩、能抗到什么程度,取决于三个层次的判断:这笔债的性质是什么、举证责任在谁身上、案件现在走到哪一步了。下面按这个顺序说。

第一个焦点:这笔债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分界线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是关键的但书: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的结构是「原则加例外」。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默认不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要想把它拉回来,必须自己举证证明用途。余姚那位当事人的案件里,一百二十万显然远超日常生活需要,举证责任因此落在债权人一边。

判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法院看的不是借款金额,而是资金的实际流向。北仑有一起案件,借款到账后三天内转入借款人自己的证券账户,家庭消费没有任何变化,最终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海曙另一起案件里,同样是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其中一部分用于支付家人住院费用和房屋装修,这部分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剩余部分才作为个人责任处理。区别不在金额,在钱去了哪里。

第二个焦点:抗辩的着力点应该放在举证责任上

被负债的一方最常见的误区,是把全部力气花在「我不知道」上。不知情本身在第二款的结构里不是决定性事实——真正需要证明的是「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围绕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向组织材料。一是资金流向:借款入账后的去向,是否停留在借款人个人账户、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或投资。二是家庭开支的实际承担方式:家庭日常支出由谁的收入支撑,有没有长期由一方单独负担的记录。三是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出借时是否见过配偶、有没有要求配偶签字、借款合同中是否载明用途。

还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小额借款,被负债一方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需要自己说明;超出这个范围的,举证责任转给债权人。金额越大,对被动的一方越有利,前提是能把资金路径讲清楚。慈溪、鄞州一些案件里,当事人手里只有一份离婚协议,上面写着「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以为这句话能挡住债权人。事实上这类约定只约束夫妻之间,对善意债权人没有对抗力,还款之后只能另行向对方追偿。

第三个焦点:案件走到哪一步,决定了救济路径

被负债的情形在时间上分三种,路径完全不同。

第一种是债权人已经起诉、判决尚未作出。这是空间最大的阶段,可以直接在诉讼中提出债务性质抗辩,请求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时申请追加或变更当事人。

第二种是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此时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认为原判决本身认定错误,则要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同时可以向法院说明家庭的必要生活支出情况,争取保留基本生活费用与必要的居住条件。镇海、奉化的个案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处理,法院会综合家庭成员居住状况考虑。

第三种是债务尚未进入诉讼,但风险已经显现。这个阶段最值得做的是固定证据:把家庭开支的来源与去向整理清楚,核查配偶名下的征信与对外投资情况,必要时对财产状况作书面记录。江北、宁海一些经营家庭的负债是逐步累积的,等到债权人集中起诉,能还原的资金路径已经很难拼齐。

三类常见情形的处理差别

一是配偶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担保之债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担保是为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配偶从中获益。象山、北仑涉及民间借贷与经营担保的案件里,这一层区分往往决定结果。

二是配偶名下公司产生的经营性负债。公司债务原则上由公司财产清偿,把股东配偶一并列为共同债务人的,需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不能仅凭婚姻关系推定。

三是一方在离婚前后突击举债。若债务发生时双方已经分居、经济各自独立,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资金流入家庭,认定个人债务的空间较大。海曙有一起案件,借款发生在分居两年之后,家庭账户没有任何对应入账,最终未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抗辩之外,更值得提前做的事

不轻易在他人的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字,不为不清楚用途的借款做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家庭大额支出尽量走共同账户并保留凭证;发现配偶有异常举债迹象时,及时核查征信与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在婚内共同财产被大量处分、或者对方伪造共同债务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先固定下来。

最后说一句容易被忽略的话:抗辩能不能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材料的完整度,而不是委屈的程度。离婚协议里的内部约定、口头上的不知情、事后的追认与否,这些在法庭上的分量都比不上一份能说清资金去向的流水。把时间花在还原钱的路径上,比花在解释自己多无辜上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