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美国某医疗器械采购商与国内某知名医疗器械供应商之间的涉外贸易合同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本所涉外争议解决团队代理美国某医疗器械采购商一方,凭借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国内行业监管政策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深刻把握,通过事实梳理、非诉磋商与诉讼施压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击退对方无理诉求,帮助委托人全额追回已支付的31,735美元货款及预付款,案件圆满办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梳理

委托人美国采购商与国内某医疗器械生产商保持贸易合作。2025年3月至4月,委托人依约向卖方支付两笔订单款项共计31,735美元,双方约定产品仅限销往美国。收款后,卖方在缺乏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怀疑委托人跨区销售便单方中止发货,并强行索要委托人的下游客户资料等核心商业秘密。在委托人拒绝该无理披露要求后,卖方拒不发货亦不退款,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委托本所正式介入维权。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3月 – 2025年4月:买方向卖方下达两笔订单,并依约全额支付了其中一笔订单的货款及另一笔订单的预付金,共计31,735美元;

2025年4月15日,双方签署Letter of Commitment,约定涉案产品最终销售区域必须为美国,如未经授权跨区域销售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5年5月8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处理该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退款追回事宜;

2025年5月15日:本所办案团队完成全案证据链条梳理,向国内供应商正式发出双语律师函,限定退款时限;

2025年6月 - 2025年9月:办案团队与对方开展了多轮线上及线下磋商谈判;

2025年10月12日:鉴于对方仍试图利用拖延战术逼迫我方让步,本所正式起草了全套诉讼申请文件,做好诉讼准备,向对方施压;

2025年12月5日:对方同意和解。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委托人全额收到退还的货款及预付款共计31,735美元,案件正式办结,客户对维权结果表示高度认可。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卖方单方中止发货的举证责任与违约认定

在现实贸易中,部分卖方在收取货款后,常以怀疑买方违约为借口,随意扣留货物或暂停履行合同。本案中,需要明确证明买方违约的举证责任在于卖方,可向对方施压要求其拿出确凿的证据,在对方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坚决依法追究其无故扣货且拒不退款的严重违约责任。

2. 商业秘密保护与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界限

在日常供应链合作中,上游供应商经常会以产品流向核查等各种理由,试图索要买方的下游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及运输路线等核心商业机密。本案中,需要严格审查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确认买方是否承诺披露这些信息,依约拒绝对方的无理索要,严密保护企业的核心商业资源。

3. 跨国贸易违约纠纷的资金追回路径

违约方往往利用地域跨度大、沟通成本高的特点,采取拖延搪塞的策略。本案中,需要摒弃常规催收方式,通过发送律师函、进行法律谈判,直至启动法院诉讼及财产保全程序,促使对方迅速退款。

法律依据

(一)合同违约与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商业秘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经营信息)。

(三)医疗器械合规解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追溯体系,保证医疗器械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