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钱淑平因其15岁女儿王佳诺遭遇校园欺凌报警,但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宝平派出所却用了180天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治安案件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天的规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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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该所办案民警程金行还二次着装开警车到王佳诺的就读学校送达文件,当时学校正在军训,在众目睽睽之下,王佳诺受到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造成了严重的抑郁倾向,虽已花费了数万元的医疗费,但却未见好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可见,程金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该条规定,应当依法受到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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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钱淑平曾对办案民警程金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却被(2023)津0115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而驳回。后钱淑平又提起行政诉讼,却又被(2023)津0115行初6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而驳回。民警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侵权,到底是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行政诉讼?钱淑平气愤地说,总不能让我们维权无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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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公安办案严重超期,但却被认定是程序轻微违法,这岂不是令人目瞪口呆。明明是30天的办案期限,却用了180天,如果这仅是轻微违法,那什么才叫是严重违法呢?执法机关如此执法,公平正义又如何体现?再者说,民警在本案中已严重侵犯了王佳诺的未成年人权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应受到追责,而且还应承担国家赔偿地责任,而在长达五年来,程金行程序违法未受到任何追究,王佳诺也未获得任何赔偿,这一切都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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