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几步下楼,一位母亲让15岁女儿把快递从5楼扔给快递员,结果孩子失足坠亡。事后父母把快递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4.4万余元。
二审判决一出,网上直接吵翻:快递员到底冤不冤?母亲该不该担主责?孩子自己有没有错?
宁夏固原女子张某网购牛仔裤退货,选择“上门取件”。
快递员刘某到小区后,张某在电话里说:你快到楼下时给我打电话,我把快递从楼上扔下来。
快递员到了后,张某让15岁女儿马某站在榻榻米上往楼下扔,结果马某不慎从5楼坠楼,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夫妇与快递公司签协议,公司已支付20万元。之后两人又起诉,要求快递公司再赔死亡赔偿金等合计74.4万余元,扣除已付20万元,暂计54.4万余元。
一审认为快递公司承担30%责任,判赔21.1万余元,扣掉已付20万,只需再付1.1万余元。父母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30% 责任比例,但认定一审部分事实认定有误,重新核算后改判快递公司赔偿总额29.6万余元,扣除已付20万,还需再支付96747.25元。
我们逐个争议点拆解:
争议点一:快递员只是“配合客户”,为什么快递公司还要担责?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扔快递的是母亲,执行的是女儿,快递员在楼下,怎么还要赔?
但法院看的不是“谁扔的”,而是快递员有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上门取件的合同义务,不是“楼下接抛”,而是上门当面交接。客户提出从5楼往下扔,这已经不是普通取件方式,而是明显有高空风险的操作。
快递员没有拒绝,没有提醒,也没有劝阻,反而回应并配合,这就构成履职瑕疵。
所以,在法院看来,快递员担责不是因为"他让孩子扔",而是因为面对明显危险要求,他没有踩刹车。
然后快递员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快递员上门取件,是在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他在这个过程中的履职行为,法律上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 —— 他没拒绝、没劝阻、配合客户扔件,这个过错算不到他个人头上,算公司的。
争议点二:母亲是原告,为什么法院认定她负主要责任?
法院的逻辑不是在 "惩罚" 母亲,而是在划分 —— 这场悲剧里,谁的行为直接制造了危险。
一审查得很清楚:上门取件是客户选的服务方式,快递员到楼下也是应张某要求;"从 5 楼往下扔" 这个主意,是张某提的;让 15 岁孩子执行这个动作的人,也是张某。
法院分了三层:
第一,张某是马某的监护人,法律上就是子女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个身份没有商量余地。
第二,她应该预见到后果 —— 让孩子站在榻榻米上,从 5 楼往外探身扔东西,孩子一探、一使劲,重心一失,就可能坠楼。这不是什么高深的专业判断,是正常人都能想到的常识。
第三,法院认为该指令远超未成年人日常自主活动的风险范畴。
意思是,让孩子帮忙扔个垃圾、递个东西,是日常;让孩子站高、探身、从 5 楼往外抛 —— 这已经不是孩子该干的事了。
所以法院认定:张某监护失职、危险防范不到位,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剩下七成损失,由她和丈夫自己承担。
争议点三:15岁孩子也要担责,这点合理吗?
法院的判断标准是:15岁已经不是完全无认知能力的儿童。以她的年龄、生活常识,应当知道从5楼窗外扔东西存在坠楼风险。
她仍然实施该行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所以也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
来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二审判决,在法律没有偏袒谁,它只是把责任拆开看:谁创造了风险,谁没有阻止风险,谁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谁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都要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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