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日,经中介介绍,陈某和王某签了一份《孩子上学借用房屋协议书》。
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王某名下持有温州一公办名校学区房,他把房子转移登记到陈某名下,让陈某子女取得入学资格;陈某支付王某42万元;等孩子成功入学后,房子再转回王某名下。
协议签完当天,陈某先付了10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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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这不是买房,这是“买名额”。房子只是“过桥”,入学资格才是真目标。
可后面出岔子了。双方因为提供抵押房屋、贷款种类等问题发生争议,房子最终没完成过户。陈某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及利息。
双方协商不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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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陈某10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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