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期,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行动中,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期,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行动中,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某小作坊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6年7月29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的猪耳朵(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亚硝酸盐严重超标,已涉嫌违法犯罪。
2026年9月2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某牛羊肉经营部
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6月16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内某公司销售的牛肉经抽样检出克伦特罗,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学物清单》规定,克伦特罗属于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物质,该批牛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涉案牛肉为辖区内某牛羊肉经营部供货给上述公司,该牛羊肉经营部销售非法添加克伦特罗牛肉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2026年7月1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三
淮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5月14日,淮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发现,辖区某酱卤肉制品小作坊加工区存放已拆封使用的复方水分保持着色剂,该食品添加剂含诱惑红,产品外包装标注使用范围仅限于肉灌肠类及西式火腿。经查,当事人在酱卤肉制品生产中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5月25日,淮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3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该公司生产加工的肉串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6年4月15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6月1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卤鸭肠,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鸭肠、食品添加剂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6月16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肉加工部
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牛肉案
2026年5月2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牛肉加工部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去骨牛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6年5月2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鸡糕案
2026年4月2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商行仓库内存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9日”的鸡糕产品,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2026年4月2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没收其涉案的鸡糕,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店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6年6月3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辖区某卤菜店生产的卤鹅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卤鹅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加工制作并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6月2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科
日期: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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