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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 低空经济 民航局 中小机场 空管;来源:民航局官网

2026年9月23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征求《中小机场空管差异化精准监管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 为主动适应新时期空管安全运行与发展的需要,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质效,压实中小机场空管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民航局在充分调研研判、多轮实践试点、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中小机场空管差异化精准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时间2026年10月13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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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航圈了解,该办法此前已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如,), 此次征求意见的是送审稿——送审稿显示,《办法》拟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送审稿这次还给出了一个详细到长达16页的《评估指标体系》,从安全管理(51.28%)、运行环境(19.65%)、人员胜任力(19.98%)、设施设备(9.09%)等维度按不同权重进行考量(见文末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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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旨在压实中小机场空管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民航局华东局在部署安全工作时提到“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监管形势全面收紧、督查频次加密、处罚尺度加大、追责力度从严的形势”()。

《办法》明确,差异化精准监管是指基于年飞行架次、安全管理、运行特点、保障方式、业务结构等方面的差异,按照“基于安全态势分级”的原则对全国中小机场空管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中小机场空管)安全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安全绩效监视与测量、数据分析、系统评价等辅助手段进行分级管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指标侧重点。

《办法》明确,对中小机场空管监管采取“盯人、盯事”结合“盯组织、盯系统”的综合监管模式,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根本,通过监管督促、指导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基于安全保障能力潜在风险水平综合评估结果,结合近期安全态势,将中小机场空管划分为常态关注、重点关注、重点监管三个监管等级。

  • 常态关注是指其风险等级较低,处于可接受状态,运行良好,可保持常态化或自主运行。

  • 重点关注是指其风险等级较高但处于可控范围,需要适度加强监管。

  • 重点监管是指风险等级高,需要特殊或重点监管。

连续2年被评定为重点监管单位 的,视为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

《办法》明确,各地区管理局按以下标准对辖区内空管服务单位的监管等级进行调整: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由常态关注或重点关注调整为重点监管:

  1. 根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确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存在作风问题经管理局评估认定其安全管理诚信缺失的。

  2. 最近1年(自考核日期算起)发生1起(含)以上空管责任原因一般征候及以上事件。

  3. 三年内(自考核日期算起)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空管责任原因一般事件。

  4. 规定的空管单位重大安全隐患。

  5. 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

  6. 因空管原因被管理局或监管局(运行办)确定为重点监管单位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由常态关注调整为重点关注:

  1. 因空管原因造成一般失信行为,或经管理局或监管局(运行办)评估认定存在因作风问题但反映安全管理诚信不足的情形。

  2. 最近1年(自考核日期算起)发生1起空管责任原因一般事件。

  3. 有重大运行事项变更(根据《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4. 未开展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或经空管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审核表明风险管控能力不足。

  5. 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6. 其他需要加强监管的情况。

(三)未发生以上情形的,可由重点监管调整为重点关注、重点关注调整为常态关注。

《办法》明确,针对中小机场 空管 的检查要求如下:

(一)对常态关注单位,优先远程审核相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和其余检查内容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督促单位落实法定自查和安全检查工作,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对重点关注单位,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关注核心风险并着力改善,主要针对评估风险较高的指标或其他需加强关注的内容制定检查计划,检查频次不低于法定频次。

(三)对重点监管单位,增加检查频次,重点督促单位完善组织、系统建设。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中小机场空管差异化精准监管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加快推动民航空管安全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及监管模式转型,加快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推进精准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差异化精准监管是指基于年飞行架次、安全管理、运行特点、保障方式、业务结构等方面的差异,按照“基于安全态势分级”的原则对全国中小机场空管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中小机场空管)安全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安全绩效监视与测量、数据分析、系统评价等辅助手段进行分级管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指标侧重点。

第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空管系统之外为其他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提供空管服务单位的运行安全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中小机场空管监管采取“盯人、盯事”结合“盯组织、盯系统”的综合监管模式,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根本,通过监管督促、指导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差异化精准监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量化评定,实事求是、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于差异化精准监管带来的监管工作量变化和资源调配需求,由各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各监管局(运行办)的监管资源调配,民航局负责各地区管理局的监管资源调配。

第二章 分级及标准

第六条 基于安全保障能力潜在风险水平综合评估结果,结合近期安全态势,将中小机场空管划分为常态关注、重点关注、重点监管三个监管等级。

常态关注是指其风险等级较低,处于可接受状态,运行良好,可保持常态化或自主运行。

重点关注是指其风险等级较高但处于可控范围,需要适度加强监管。

重点监管是指风险等级高,需要特殊或重点监管。

第七条 各地区管理局按以下标准对辖区内空管服务单位的监管等级进行调整: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由常态关注或重点关注调整为重点监管:

1.根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确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存在作风问题经管理局评估认定其安全管理诚信缺失的。

2.最近1年(自考核日期算起)发生1起(含)以上空管责任原因一般征候及以上事件。

3.三年内(自考核日期算起)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空管责任原因一般事件。

4.《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空管单位重大安全隐患。

5.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

6.因空管原因被管理局或监管局(运行办)确定为重点监管单位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由常态关注调整为重点关注:

1.因空管原因造成一般失信行为,或经管理局或监管局(运行办)评估认定存在因作风问题但反映安全管理诚信不足的情形。

2.最近1年(自考核日期算起)发生1起空管责任原因一般事件。

3.有重大运行事项变更(根据《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4.未开展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或经空管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审核表明风险管控能力不足。

5.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6.其他需要加强监管的情况。

(三)未发生以上情形的,可由重点监管调整为重点关注、重点关注调整为常态关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民航局每三年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机场空管安全保障能力评估,运用评估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工作。

第九条 民航局启动全国中小机场空管安全保障能力评估工作后,空管服务单位填报数据,各监管局(运行办)及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完成数据审核,民航局汇总各地区管理局意见后,于评估启动年的9月份公布评估结果和监管等级分级名单。

第十条 各地区管理局根据第七条的标准于第二年、第三年9月份公布辖区内监管等级调整后的名单。

第十一条 每年分级名单公布前,名单公布单位应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运行办)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分级名单细化检查任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三条针对中小机场空管的检查要求如下:

(一)对常态关注单位,优先远程审核相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和其余检查内容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督促单位落实法定自查和安全检查工作,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对重点关注单位,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关注核心风险并着力改善,主要针对评估风险较高的指标或其他需加强关注的内容制定检查计划,检查频次不低于法定频次。

(三)对重点监管单位,增加检查频次,重点督促单位完善组织、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重点监管单位的,视为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分级名单为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的依据,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启动临时调整程序。临时调整程序由地区管理局根据第七条所述调级标准等情况进行调整,并制定相应的临时检查计划或开展空管安全管理体系专项审核,完成后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六条 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所在地监管局(运行办)负责跟踪复查。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调整分级名单时不予进行监管等级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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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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