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部门找来一份扫描合同,财务导出一张往来明细,办公室又翻出两本旧账册。企业收到公安机关的调取通知后,几个人各自准备了一包材料,却没人说得清:哪一版实际签过,哪些附件后来改过,扫描件的原件又放在哪里。
这是一个假设场景,不对应具体案件。我更建议先把材料的来源和对应关系理清。依法配合调查,不只是把文件凑齐;同名文件是否属于同一笔业务,提交的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也会影响后续对商业事实的理解。
本文讨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调取。行政检查、民事诉讼中的材料提交,不能直接照搬同一套程序。企业收到调取通知,也不能据此就断定企业或某位负责人已经构成犯罪。
先读通知,不要只听转述
实际整理前,应核对出具机关、被调取对象、材料范围、提供时限和联系方式。是要求某份合同及附件,还是要求特定期间、特定交易对象的账务资料,两者对应的准备工作并不相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对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其明确证据范围、提供时限作了规定。对内容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通过核实过的办案联络渠道沟通,记录具体要求,不能靠内部人员一句“把所有东西都发过去”替代通知内容。
这种核对不是拖延的理由。通知要求的材料应依法如实提供;如确有客观困难,应及时说明已经查找的情况与困难,沟通处理安排,不能自行认定可以延期,也不能只保持沉默。
合同版本要能接起来
一笔大额交易,可能同时存在报价稿、谈判稿、正式签署件、补充协议和后来生成的扫描件。文件名写着“最终版”,并不能单独证明这就是双方实际采用的版本。
可以按合同主体、签署日期、编号和附件逐项对应,再核对履行记录。比如正式合同引用了技术附件二,提交材料中却只有报价阶段的附件一,就应继续查找,不能因为内容看起来相近便自行替换。
不同版本有差异时,保留原貌并另列差异说明:哪里不同,分别从何处取得,目前有哪些材料能解释变化。还没有核实的原因,应如实写明未核实,不要为了让材料显得整齐,把几份文件拼成一份从未存在过的“完整版”。
补充说明可以今天写,历史文件不能今天造。后来整理的业务经过,应标明实际形成时间和依据,不倒签,不补造当时没有的签字、盖章或审批痕迹。
原件、扫描件和打印件分别标清
现行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明确了书证原则上调取原件,以及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使用副本、复制件的规则。企业不能自行认为“扫描件有章就一定够用”,也不应把复印件标成原件。
整理时,可以先标明谁保管原件、存放位置、是否已经移交其他机构。原件暂时找不到,就如实说明查找情况;不要把重新打印、重新盖章的文件当作当年的原件提交。
对复制材料,依程序要求说明制作过程、来源以及原件存放处,并落实相应签名等手续。具体如何交付,应按依法调取的要求办理。自行编制的目录是帮助核对的工具,不能替代应当履行的取证手续。
电子账册也不是一张截图
一张余额截图能展示某个时点的画面,却不当然展示该余额怎样形成。若调取范围涉及账务形成过程,还需要围绕要求核对期间、科目、凭证、附件和相关记录,避免把不同公司的数据混在一起。
对于电子合同、邮件和财务系统资料,应保留原始来源与关联信息,配合依法提取。不要只复制一段对自己有利的文字,删掉前后回复;也不要为方便阅读而改写原始文件、覆盖旧版本或修改记录。
程序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调取和完整性另有要求。企业自行导出的表格,可以说明导出时间、系统来源、筛选条件与经办人,但它并不因此自动替代全部原始电子数据,也不能由企业自行宣布已经满足全部取证要求。
如果系统由外部服务商维护,或者资料分散在不同设备,应及时说明实际情况并配合处理。不要一边准备提交,一边按照日常清理习惯删除可能涉及调取范围的数据。需要进行系统维护时,也应先沟通涉及证据保留的安排。
把说明与证据分开放
企业可以制作一份说明,解释业务流程、合同关系和材料目录,但应让每一项事实能够回到具体附件。哪些是文件载明的,哪些是经办人回忆的,哪些仍待核实,尽量区分清楚。
假设财务明细里的收款人简称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先查账户、付款指令、委托收款安排及原始凭证,不能只写一句“属于正常经营”就结束。反过来,也不能仅因名称不同,就自行认定存在违法犯罪。
同事之间可以协调查找材料、核对目录,却不能要求大家把真实不同的记忆改成同一套说法。负责提交的人应确认材料范围与来源,不应替并不知情的人编写事实经过,更不能以整理为名隐匿、毁灭证据。
交出去的内容,应当留有可核对的记录
提交前,可以对照通知逐项检查文件名称、日期、页数、附件及载体;按要求办理签章和交接,核对实际交付内容与有关清单是否一致。对补交材料,注明与前次提交的对应关系,避免出现两份同名文件而无法说明差异。
在依法允许并符合保密要求的范围内,保留相应交接记录和必要的业务备查材料。是否可以留存复制件、使用何种传输方式,应结合实际要求确认,不能为方便就在无关工作群里扩散案件资料。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时,可以明确提出保密和传输安排方面的需求,但不能把“有商业秘密”当作一概拒绝依法调取的理由。实在无法确定如何处理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协助并与办案机关沟通。
这类工作真正要守住的是材料与事实之间的联系:这份文件何时形成,来自哪里,与哪笔业务有关,是否存在其他版本。把这些关系说明白,比交出一摞外观整齐、来源却说不清的文件,更有助于还原经营过程。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刑民交叉及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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