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入股,本是为了盘活市场;但在这种司法逻辑下,国资成了一张附带剧毒的体验卡。一旦公司治理出现扯皮,私营股东面临的不再是股东代表诉讼,而是国家监察委的留置室。
我们总在宏大叙事里高呼“保护民营企业家”,高呼“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但在具体的微观案件里,我们看到的却是用最严苛的放大镜、最生硬的逻辑、甚至违背基本常识的管辖切割,去罗织一张密不透风的网。
作者 | 杨雄
出品 | 有戏Review
命运的齿轮,从一张高铁商务座车票开始转动。
2012年前后,北京商人徐国庆在高铁上偶遇了安徽商人张顺。两人相谈甚欢,结为商业伙伴。徐国庆大概做梦也想不到,十余年后,这段关系不仅把张顺送进了监狱,还顺道给自己批发了四项罪名。
事情的脉络看似复杂,剥开却很骨感。
张顺参股并管理一家名为“嘉事谊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后被指控通过关联公司截留利润,贪污近亿元。而徐国庆,因为在张顺涉案期间为其提供过“人脉协调”,并报销了335万元的开销,被卷入其中。
更有意思的是,张顺案在蚌埠市五河县法院先行判决,不仅给张顺敲定了14年刑期,还“顺便”在判决书里把并未参与庭审的徐国庆定性为了共同贪污人。
随后,拿着这份“提前生效”的判决书,蚌埠市怀远县的办案机关对徐国庆提起了公诉。一场魔幻的司法拼图,就此在两个县城之间严丝合缝地展开。
(关联报道详见微信公众号“法与情”:安徽亿元贪污案争议|民营股东任混合制公司总经理属国家工作人员?)
1、民营股东的“编制”从何而来?
这场大戏的核心阵眼,在于张顺的身份。
张顺构成贪污罪,前提是他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几个字,重若千钧。
根据公开信息,嘉事谊诚成立于2014年,国企占股51%,张顺作为民营股东真金白银掏了780万元,占股39%。投资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国企委派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张顺作为股东方委派自己出任总经理。
这本是现代商业社会里最寻常的契约。你出国资,我出钱出力,大家按股分红,按约管理。
然而,五河县法院的脑洞显然更大。法院认定,张顺是根据国企母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和任命担任总经理的,所以他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是一种极其神奇的法理相变。
在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体中,公司法对公私权力的边界有着严苛的洁癖。比如在有着百年判例积淀的特拉华州公司法体系,或是在欧洲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理中,一个民营股东担任高管,他受到的是“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的约束。他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
如果他掏空公司、转移利润,那是背信弃义,是职务侵占,是公司法范畴内的商业犯罪。
但在咱们这里,一份内部党委的“确认”和“走程序”,瞬间就能对一个掏了真金白银的私企老板完成“政治洗礼”。没有考编的命,却硬生生被套上了干部的枷锁。
国资入股,本是为了盘活市场;但在这种司法逻辑下,国资成了一张附带剧毒的体验卡。一旦公司治理出现扯皮,私营股东面临的不再是股东代表诉讼,而是国家监察委的留置室。
张顺到底是在代表谁管理公司?他代表的是自己那39%的真金白银,还是代表那51%的国有意志?法院用一种近乎玄学的逻辑,把民营资本的代理人,强行收编进了国家干部的序列里。
2、一份跨县生效的神奇判决
解决了张顺的身份问题,大网就可以向徐国庆撒下了。徐国庆的遭遇,堪称司法程序学上的奇观。
他被指控与张顺共同贪污335万元。既然是“共同贪污”,正常的逻辑是在同一个法庭上,两名被告人互相质证,控辩双方把证据掰碎了揉烂了,查清资金流向和主观故意。
但在蚌埠,案子被精巧地“分包”了。
张顺案,由五河县的监委、检察院、法院一条龙处理。徐国庆案,则被交给了怀远县。
两县分治,原本井水不犯河水。但奇妙的是,五河县法院在审理张顺时,徐国庆既不是被告,也无法出庭质证,法官却大笔一挥,在张顺的判决书里,把徐国庆的名字写得真真切切,直接认定两人共同贪污。
这就好比你去餐厅点菜,菜还没下锅,隔壁桌已经把你的账单结了,并且盖上了法庭的公章。
等到怀远县检察院起诉徐国庆时,这份五河县法院的判决书,就成了指控徐国庆的核心证据。
“因为他已经被五河县法院认定贪污了,所以我现在起诉他贪污。”
这种“隔山打牛”的操作,不仅剥夺了徐国庆在张顺案中的辩护权,更对审理徐国庆案的怀远县法院形成了实质性的压迫。同属蚌埠市中院管辖的基层法院,怀远县法官敢轻易推翻五河县同僚已经生效的判决吗?
未审先定。提前预支的判决书,犹如司法流水线上的“预制菜”,端上来的时候加热一下就行了,根本不需要在乎食材到底新不新鲜。
3、贪污既遂的钱,还能再被贪污一次吗?
不仅程序魔幻,实体指控的逻辑也像一个巨大的黑洞。那笔把徐国庆拖入泥潭的335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
家属说,那是2017年张顺和公司被立案侦查时,张顺请徐国庆去协调人脉,承诺报销的往返开支。退一万步讲,即便这笔钱花得不那么光彩,但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五河县法院认定,张顺设立关联公司,截留了嘉事谊诚的利润,然后用这些截留的钱,给徐国庆报销了个人费用。
这里出现了一个极度烧脑的法理悖论。
按照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是截留公司利润,那么当张顺把钱从“嘉事谊诚”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的那一刻起,贪污就已经既遂了。国有财产在脱离控制的那一瞬间,犯罪便已完成。
那么问题来了:徐国庆后来从关联公司拿到的钱,是张顺已经“贪污到手”的赃款。一个人,如何去“共同贪污”一笔已经被别人贪污完的钱?
如果你去分赃,你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果你去骗这笔钱,你可能构成诈骗。但你唯独不可能再次“贪污”它。因为从法理上讲,这笔钱此时已经属于张顺的个人违法所得,它早已失去了“公共财物”的属性。
但在怀远县检察院的起诉书里,逻辑是被随意拿捏的面团。徐国庆就这样,在不知不觉中,跨越了物理与时间的屏障,共同贪污了一笔早已完成闭环的资金。
4、自由的价码与死去的企业
如果你觉得前面的法理推演太枯燥,那么留置室里的博弈,则充满了血肉模糊的现实感。
据徐国庆家属反映,办案人员曾给出极具诱惑力的筹码:“配合做好笔录就可以回家。”
在幽闭的空间里,自由被明码标价。
配合的条件是什么?
退赃。
家属称,在徐国庆退缴了1000万元之后,对方企图再次索要1000万元。当这第二次的“加价”被拒绝后,案件被迅速移送审查起诉,并且罪名像滚雪球一样,从贪污,扩充到了洗钱、诈骗、利用影响力受贿。
这不是在办案,这仿佛是在做一场关于人性的压力测试。妥协换来的是步步紧逼,拒绝换来的是罪名加码。
更令人唏嘘的是现实世界的连锁反应。
徐国庆人在怀远县的看守所里熬着,他在深圳创办的实体企业却正在失血而亡。因为老板失联、账户被冻结,供货商起诉,下个月的员工工资已经开不出来了。
一家正常运转的民营企业,就这样死于一场跨越千里的司法次生灾害。
我们总在宏大叙事里高呼“保护民营企业家”,高呼“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但在具体的微观案件里,我们看到的却是用最严苛的放大镜、最生硬的逻辑、甚至违背基本常识的管辖切割,去罗织一张密不透风的网。
把民营资本拉进混合所有制,难道就是为了在关键时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紧箍咒去收割他们吗?如果是这样,以后谁还敢带着真金白银和技术去跟国资谈合作?
张顺的14年刑期已经敲下。
徐国庆的命运仍悬在怀远县的法庭上。
这不仅仅是两个商人的悲剧,更是法治营商环境的一块试金石。当法律的解释权可以随着地方办案机关的需求随意膨胀,当程序的正义被“预制”的判决书轻易击穿,真正的寒意,会顺着高铁的轨道,蔓延到每一个还在牌桌上的民营企业家的脊梁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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