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介语
一款全球知名的“大逃杀”射击游戏,起诉一部国产网络电影“抄袭”其玩法、规则和各类游戏元素,索赔高达5000万元,还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游戏玩法、规则、机制,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受保护,影视创作是否从此寸步难行;如果不保护,游戏IP的边界又在哪里?
本案中,两高律师事务所李刚、关军开律师代理电影出品方应诉,以“思想/表达二分法”为主线:先排除思想层面的玩法规则,再剔除公有领域与有限表达,最后对剩余元素逐项比对、各个击破。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9万余元由原告负担——5000万元索赔,分文未获支持。
这场胜利,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更以生效判决厘清一条重要边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延及“思想”。游戏玩法、规则、机制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裁判思路,为游戏IP保护与影视创作自由划清界限,也为同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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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原告系一款知名“大逃杀”类射击游戏的开发者及著作权人。该游戏于2017年上线,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玩家,具有较高知名度。
我方当事人浙江某影业公司于2019年出品了网络电影《某电影》(被控侵权电影),并在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全网独播。该电影讲述了几位主角参与一场大型电竞游戏比赛,在比赛过程中从彼此抗拒到团结一心,最终取得胜利的故事。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电影使用了其游戏中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元素,包括游戏玩法、规则、机制的具体呈现方式、游戏特色场景、游戏道具、防具、载具、武器等,主张被控侵权电影与其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游戏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可分别作为视听作品、美术作品与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但游戏玩法、规则、机制本身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控侵权电影与涉案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纠正一审部分认定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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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与策略
核心抗辩思路:坚守“思想/表达二分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游戏玩法、规则、机制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办案律师确立的核心抗辩思路是:游戏玩法、规则、机制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对上述规则的具体呈现(如连续动态画面、美术设计、文字描述)才可能构成表达。
这一思路贯穿案件全程,是取得胜诉的基石。
证据组织策略:逐项比对,各个击破
原告提交了详细的侵权比对表,主张被控侵权电影使用了其游戏中的数十项“独创性元素”。律师团队采取的应对策略是:
第一层:排除思想层面的内容。对于“跳城机制”“缩圈机制”“空投机制”“落地成盒机制”等,主张其属于游戏玩法、规则本身,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保护。
第二层:排除公有领域和有限表达。对于“沙漠场景”“能量饮料”“汽油桶”“越野车”“摩托车”“AKM枪支”“三级头盔”等元素,主张其属于公有领域常见的表达,或在同类型游戏中普遍存在,不具有独创性。
第三层:针对剩余元素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对于“空投箱”“DBNO机制”“落地成盒”等原告声称具有独创性的具体呈现,通过截图对比、动态画面对比等方式,逐项论证二者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庭审中的关键抗辩思路
1、强调游戏与电影的表达目的不同:游戏运行画面是为了玩家取得胜利,而电影对游戏场景的描绘是为了服务于推进电影情节、刻画人物形象、营造紧张氛围。这种表达目的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镜头语言、情节安排、人物行为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2、举证在先同类游戏的存在:提交《H1Z1:杀戮之王》等在先游戏的画面对比视频,证明原告主张的诸多玩法、规则在同类型游戏中已被广泛使用,并非原告独创。
3、论证不正当竞争不成立:主张被控侵权电影使用的游戏元素数量较少且多为通用元素,整体上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宣传海报上虽出现原告游戏英文名称,但占比极小,不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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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与分析
“思想/表达二分法”在本案中的适用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案的核心法律贡献在于清晰地区分了“游戏玩法、规则、机制”与“游戏玩法、规则、机制的具体呈现”。
“游戏玩法、规则、机制”属于“思想”不受法律保护,“游戏玩法、规则、机制的具体呈现” (连续动态画面、美术设计等)属于“表达”满足要件则受法律保护。
法院明确指出:“缩圈机制是涉案游戏在‘大逃杀’题材下,为了加快游戏进行节奏,限制玩家的行动范围的‘创意’……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不应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
法院认定,涉案游戏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可根据其表达形式分别予以保护——
视听作品:游戏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
美术作品:游戏中的静态美术元素(角色、武器、载具、场景等);文字作品:游戏中对玩法、规则、机制的文字介绍;法院同时明确拒绝将游戏整体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避免不当扩张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法院确立了严格且精细化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
1、排除思想相似:游戏机制、玩法、规则本身属于思想,即使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2、排除公有领域/有限表达:属于公有领域或必要场景下的有限表达,缺乏独创性,不受保护。
3、逐项比对差异:对于剩余的表达,应逐项比对细节差异,而非笼统判断整体印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审慎适用
法院明确,在著作权法已对相关争议进行评价的情况下,不宜轻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被控侵权电影利用的游戏元素数量较少且多为通用元素,整体上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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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启示
深刻理解“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精髓
本案的成功代理,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律精髓。在涉及新类型作品的案件中,代理律师应当帮助法官清晰地区分哪些内容属于应受保护的“表达”,哪些属于不应受保护的“思想”。这既是法律技术,也是法律艺术。
精细化比对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制胜关键
原告提交了长达数十页的侵权比对表,我们针锋相对地逐项进行反驳。对于每一项被指控侵权的元素,我们都准备了详细的对比材料,从外观、颜色、形状、动态效果等多角度论证差异。这种精细化的比对工作,是说服法官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关键。
善于运用“公有领域”和“有限表达”抗辩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公有领域”和“必要场景/有限表达”是两项非常重要的抗辩事由。代理律师应当善于运用这些规则,将原告主张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还原到行业背景中,论证其在在先作品中已存在或属于惯常表达。
程序与实体并重,多法域协同作战
本案同时涉及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代理律师在两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厚的功底。我们构建了“著作权侵权不成立→即使构成侵权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使赔偿也远低于5000万→不正当竞争不成立”的层次化抗辩体系,实现了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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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当新业态不断生长,法律应当如何把握保护与开放的分寸?著作权法保护 “表达”,不垄断 “思想”—— 这份克制,正是游戏、影视等文化产业得以跨界融合、持续创新的底气。游戏 IP 的护城河,应建立在独创性表达之上,而非对玩法规则的圈占;影视创作的自由,也不是对他人成果的任意借用,而是对权利边界的清醒尊重。
一份终审判决的价值,在于让后来的创作者与权利人都有据可循:权利边界清晰一分,行业预期就稳定一分。以专业厘清边界,以规则护航创新,这正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最朴素的初心。
律师介绍
李刚
两高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李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李刚律师法律职业履历丰富,先后在司法机关、国有大型企业担任法律团队管理岗位。在北京某法院任职期间,专研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业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和审判管理工作。在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任职期间,担任法律部总经理,负责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合规管理、法律审核、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对企业融资、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管理等法律工作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李刚律师当前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兼并收购、私募基金与风险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公司合规和制度建设、农业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政府法律事务等;主要服务客户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大宗货物贸易、金融资产处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基金并购、影视娱乐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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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军开
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关军开律师,拥有十六年执业经验,专注重大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刑民交叉业务,累计代理各类案件数百件,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诉讼业务深耕重大合同纠纷、公司股权争议、投融资纠纷等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依靠严谨法律研判与落地可行的诉讼策略,赢得众多客户长期信赖。同时深耕影视文化传媒法律服务,全程参与影视项目投融资、版权保护、制作宣发合规业务;担任多名知名艺人、高净值人士私人法律顾问,精通演艺经纪、商务代言等高端商事合同审核与纠纷处理,秉持将风险隔离在爆发之前的执业理念,提供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与家族财富守护方案。
热心公益普法事业,自 2013 年起走进社区、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开展数百场公益普法讲座,内容涵盖家族财富传承、股权架构规划、婚姻财产安排、遗嘱继承、老年反诈、养老权益保障等大众关切议题。长期联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面向高净值人群与老年群体开展系列普法宣讲,把专业法律知识转化为可落地的权益保护方案,践行律师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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