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卡
· 险种:重大疾病保险(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 核心争点:被保险人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时,是否必须认定为"意外伤害事故"才能获赔;合同"宣告死亡处理"条款如何适用
· 知险代理一方:原告(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 代理阶段:一审
· 结果与状态:一审部分胜诉,判赔身故保险金 230000 元;逾期利息诉请被驳回
一、知险核心判断
本案要分清的是:身故保险金责任并不是只有"意外伤害"一条通道。案涉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均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且合同另设"宣告死亡处理"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宣告死亡之日作为死亡时间、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因此,宣告死亡的判决未写明"意外"二字,并不影响赔付。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主张:保险公司把身故责任限缩为"必须证明属意外伤害",与合同约定不符。
二、案情与拒赔争议
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含基本责任与可选责任),基本保险金额 23 万元,每期保费 10235 元,合同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生效,保障至终身。投保后,投保人申请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其子女(未成年人),保险公司出具变更批单,确认新增身故受益人、受益顺序第 1 顺序、受益份额 100%。
2024 年 2 月,被保险人在随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经搜救未果。此后投保人向海事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海事法院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在随船出海作业时失踪,经搜救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当地海洋发展局出具了失踪人员无生还可能的证明,经发出寻找公告三个月后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遂判决宣告其死亡。
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抗辩:宣告死亡的判决仅认定"出海作业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未明确案涉事故为意外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主张家属起诉前未正式申请理赔,故不承担利息与诉讼费。
三、知险如何处理
以下处理思路是知险律师与理赔专家围绕本案材料讨论研判的结果。
团队把保险公司的抗辩还原成条款本身来读。
第一,核对责任触发条件:知险指出案涉条款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约定的是"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两种并列情形,二者择一即可,并非要求必须证明属意外伤害;且条款另有"宣告死亡处理"专门约定,明确以法院宣告死亡之日作为死亡时间并按约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案恰属该条情形。
第二,核对手续与主体:知险核对了受益人变更批单,确认受益顺序第 1 顺序、份额 100%,且受益人系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主体适格。
第三,核对等待期:知险整理合同生效日与失踪日,确认失踪发生在合同生效 90 日等待期之后,排除等待期抗辩。同时,知险对"被保险人若重新出现则应返还保险金"的条款未作回避,在诉讼中据实认可该合同安排的效力,使主张更完整。
四、法院认定与案件结果
关于保险责任:法院认定,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因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该情形应属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范畴;保险公司关于"判决未明确为意外伤害事故故不属赔付范围"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法院同时指出,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保险公司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保险金受领人返还。
关于受益主体:法院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已变更受益人为本案原告,原告享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判项: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 230000 元。
不利部分:法院认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原告在起诉前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故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第二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750 元减半收取 2375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件来源与办理信息
· 依据本案裁判文书整理
· 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6)浙 0902 民初 xxx号
· 审级:一审
· 承办律师:刘律师(刘瑞律师团队)
联系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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