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披露针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锦州港2022年度、2023年年报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姚福欣、江峰合计被处以罚没金额超513万元。

审计执业多项程序违规被查实

根据监管查明的事实,2022年至2023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收入方式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两份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大华所作为对应年度的审计机构,2022年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3年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累计取得审计业务收入128.30万元(不含增值税)。

监管调查显示,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六大类执业违规行为: 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在知悉锦州港贸易业务已被交易所多次问询、被证监会启动调查及立案的前提下,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充分评估舞弊风险,错误得出客户诚信无问题、不存在舞弊相关重大错报风险的结论,也未恰当实施专门会计分录测试程序。 二是控制活动了解评价及测试存在明显疏漏,未关注到贸易业务内控审批流程偏差,未将关联方识别相关4个关键控制点纳入测试范围即得出控制有效结论。 三是针对已评估为仅靠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关联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未按要求设计实施控制测试,未获取关键控制点运行有效的充分证据。 四是对锦州港2022年起贸易类客户、供应商大幅变动,新增主体与授信额度不匹配、预付账款余额异常、频繁支付资金占用费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针对性核查程序。 五是未对贸易业务资金占用费收入占利润比例畸高的异常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 六是函证、访谈程序执行存在多处缺陷,大量往来主体发函地址与工商信息不符、不同主体联系方式重叠的异常未被记录核实,部分函证未得到回复也未跟进补充程序,部分客户供应商访谈未核实身份、未记录关键回复内容。

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监管作出顶格相关处罚

听证阶段,大华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提出已按准则要求执行程序、不存在重大过失,因审计固有限制遭被审计单位诱骗才出现问题,且配合调查态度良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经复核认为,大华所多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保持基本职业怀疑,违规事实清晰,相关从轻理由不成立,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次监管作出的具体处罚明细如下:

处罚对象 处罚措施 涉及金额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责令改正,没收全部审计业务收入,并处业务收入三倍罚款 没收128.30万元,罚款384.91万元,合计513.21万元 签字注册会计师姚福欣 警告,处以罚款 40万元 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峰 警告,处以罚款 40万元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明确,相关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完成全部款项缴库,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