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理不到位,分公司在制度执行、合规考核、合规培训等方面存在缺陷;二是投资者异常交易回访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9月17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