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中国公民新加坡遗产继承及境外资产返还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某企业负责人委托,就其已故配偶遗留于新加坡的公司注销后资产及银行账户资金开展跨境继承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新两国继承法律规则、公证认证制度及新加坡公司注销后的财产处理机制,通过境内外材料衔接、与新加坡专业机构持续沟通以及多轮诉协调,最终协助委托人依法完成境外遗产继承手续,成功实现遗产返还及资金划转,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梳理
委托人的配偶曾于新加坡投资设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并担任唯一股东及董事。公司因长期未经营,于数年前依法被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注销。随后,其配偶不幸去世,遗留的新加坡银行账户内仍存有一定金额资金及公司注销后的剩余资产。由于公司已经注销,相关资产依法转归新加坡政府管理,且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委托人及其子女对于境外遗产的继承路径、资产返还程序、公证认证材料以及中新法律衔接均缺乏了解,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相关涉外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10月18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新加坡遗产继承及境外资产返还专项法律事务;
2025年11月9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梳理,核查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新加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注销记录及银行账户情况,形成初步法律分析意见;
2025年11月21日:本所协助委托人整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基础材料,并准备启动国内公证手续;
2025年12月11日:办案团队完成全部境内公证、认证文件审核,与新加坡合作律师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同步向ACRA及有关机构核实注销公司剩余资产状态;
2025年1月4日:新加坡律师依据本所提供的材料向当地主管机构提交遗产管理程序申请,并同步启动银行账户资产核查及返还程序;
2026年2月9日:办案团队根据新加坡主管部门补充要求,完成继承人声明文件、身份证明及补充法律文件制作,并协调中新两地文件衔接;
2026年3月至4月:本所持续与新加坡合作律师、有关主管机构及银行开展多轮沟通,协助完成遗产管理手续、资产确认及资金返还安排;
2026年5月12日:新加坡主管机构确认遗产返还程序完成,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依法划转至继承人指定账户,全部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本案以非诉方式圆满结案,委托人对本所专业、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公司注销后剩余资产的法律归属及返还程序
实践中,不少境外投资者认为公司注销后账户内资金仍可直接由股东领取。实际上,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律规定,公司被注销后,其尚未处分的资产并不会当然归属于股东,而是依法成为国家管理财产,继承人需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返还。本案中,办案团队首先需厘清公司注销状态及资产现状,才能通过核查公司登记信息及资产管理情况,明确返还路径,为后续继承程序奠定法律基础。
2. 无遗嘱情况下跨境遗产继承程序的衔接
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人不仅需要证明亲属关系,还需要完成中国境内公证认证及新加坡当地遗产管理程序,两国法律制度之间存在较高的程序衔接要求。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统筹协调中新两地材料准备、公证认证及翻译工作,有效减少因程序差异造成的重复补正,提高整体办理效率。
3. 境外银行账户的资金返还
跨境遗产继承并非必须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对于权属明确、继承关系清晰的案件,可以通过专业律师协调境外合作律师完成遗产确认及资产返还。本案中,本所可以全程采用非诉法律服务模式,在确保法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完成全部继承手续,既降低委托人的时间成本,也有效节约跨境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一)公司注销后财产归属
《新加坡公司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公司于解散前享有或者受托持有的一切财产及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视为无主财产,依法归新加坡政府所有。
(二)无遗嘱遗产管理
《新加坡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未立遗嘱死亡的,法院可以依法向有权继承的人签发遗产管理书。
(三)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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