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食药环侦管辖的罪名共36个,但真正高频、从业者容易踩坑的核心罪名也就20个左右,覆盖食品、药品、环境资源三大领域,加上一批配套关联罪名。
很多人以为刑事风险离自己很远,不过是市场监管罚点钱的事——但行刑衔接已经常态化,达到金额、数量、后果标准,直接移送公安。
下面按四大板块梳理,每个罪名标注入罪风险点,适合企业老板、法务、合规人员对照自查。
食品类:四个罪名最容易踩坑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144条)
食品领域的重罪,行为犯,不需要出现人身损害结果即可入刑。
常见雷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养殖环节使用禁药;保健品非法添加西药成分(西布曲明、酚酞、西地那非类)。
这里有个容易混淆的边界:保健品添加西药成分,主流定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如果产品完全仿冒药品形态——做成典型药片胶囊、标注药品批准文号、通过药品渠道销售——就可能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直接上一个台阶。
判断标准不是商家嘴上说什么,而是产品外观、包装标识、销售方式整体上是否足以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143条)
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常见情形:超标农残、兽药残留、变质肉、过期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婴幼儿食品。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检测报告显示超标,就等于构成本罪。不对。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入罪的必备要件,不是检测报告的附属品。数值超标是行政违法判断,刑法上的具体危险需要单独论证——这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140条)
食药案件的口袋罪名。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可立案;未销售的货值金额需达到15万元。当不满足上面两个食品罪名的构成要件时,经常按本罪兜底处理。
4.非法经营罪(刑法225条)
无证生产、销售食品原料、禁用兽药、特定添加剂;未经许可大规模经营食用农产品等,情节严重入刑。
药品类: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要分清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141条)
行为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即构罪。自制中药丸、无批准文号宣称治病的产品,都可能落入本罪。
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假药只有四种法定情形: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不是这四种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假药。
特别注意:境外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直接认定为假药,但可能触犯妨害药品管理罪。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142条)
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过期药、变质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入刑,门槛比假药罪高。
3.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142条之一,《刑修十一》新增)
这是近年实务中的高频罪名,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个。四种法定情形: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药品申请注册提供虚假材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最大的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只要药品手续不全就构成本罪。不对。
本罪不是行为犯,入罪必须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个硬性条件。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七种才能认定的情形:比如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适应症或成分不明、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等。
代购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合格药品,很多时候达不到这个门槛。
还有两个出罪事由实务中经常被忽略: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销售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也不认定为犯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145条)
口罩、一次性注射器、血压计、医用敷料等医用产品质量不达标。
环境资源类:工厂和养殖企业的重灾区
1.污染环境罪(刑法338条)
排放、倾倒、处置危废、有毒物质;暗管排污、篡改监测数据;只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即入刑,不需要重大事故。
2026年3月新版司法解释有几个变化需要重点关注:
一是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监管范围,从原来的四种特定污染物扩展到所有纳入国家动态监控的污染物,只要企业有干扰监测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二是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也纳入刑事打击,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三是两年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犯的,两年计算起点从第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算到再次实施行为之日,不是两次处罚之间的间隔。
污染环境案件的不起诉率仅为3%,远低于其他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处境非常被动。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进口境外垃圾、固废,处罚很重。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340条)
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电鱼、毒鱼、炸鱼是高发情形。
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341条第1款)
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中药材、野生动物制品领域高发。
5.非法狩猎罪(341条第2款)
猎捕"三有"保护动物,使用禁用工具。
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342条)
占用耕地、林地,改变土地用途。大量厂房、养殖基地踩这个坑。
7.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刑法343条)
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
8.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刑法345条)
未取得采伐证砍伐树木,哪怕是自己承包林地里的树。
配套关联罪名:主罪之外的隐形地雷
食药环案件有一个特点:往往不是一个罪名单打独斗,而是主罪之外还伴随一批关联罪名,一起算总账。
1.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假保健品、假药品、假酒水案件中最常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也常伴随出现。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针对检测机构、环评、药检、农检中介出具虚假报告。2026年污染环境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个最容易被低估。明知是假药、劣药、不合格食品、危废,帮忙仓储、运输、代收货款、分销——哪怕只拿固定工资,只要主观明知,就可能认定共犯或掩隐罪。
仓库管理员、物流司机、代加工工厂、财务人员、客服,全链条都可能被追责。
4.单位犯罪
企业老板、股东、实际控制人、生产负责人、采购、销售主管,均可被追责,单位罚金加责任人坐牢,一个都跑不掉。
从业者必看:五条红线避坑要点
1.不要混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
很多行为一开始只是市场监管处罚,但达到金额、数量、后果标准,直接移送公安食药环侦——行刑衔接已经是常态,不是例外。
2.共同犯罪风险极高。
仓库、物流、代加工、包装、财务、客服,只要主观明知,即使只拿固定工资,也可能认定共犯。老板出事,底下人不一定能全身而退。
3.不要轻信"民间偏方、祖传秘方"。
宣称治疗疾病的自制膏丸,极易触碰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仅仅是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同时触及广告违法,严重可入刑。
4.鉴定和认定文书是关键,但不是免死金牌。
假药认定、有毒有害检测、危废鉴定、农残检测,一旦文书定性,立案概率大增。
但文书本身存在程序瑕疵——抽样是否合法、机构是否有资质、检材是否同一、标准是否适用——这些都是辩护的突破口。
行政认定意见不能直接当刑事证据用。
5.遇到行政调查就要请律师,别等移送公安。
很多人觉得行政处罚只是罚钱,错过了在行政阶段就把性质摁住的最佳时机。等案子移送到食药环侦,辩护空间已经小了一大半。
食品领域重点防有毒有害食品罪;医药行业重点盯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工厂养殖重点防范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掩隐罪是贯穿全领域的口袋罪名——这几条线记住了,大部分风险就能提前躲开。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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