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夏伟娟

随着我国外资市场持续开放,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成为跨境资本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股权转让涉及外资准入、外汇管理、税务合规、工商变更、跨境资金收付等多重监管环节,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合规风险复杂。银行作为跨境资金结算的关键枢纽,承担着落实外汇政策、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重要职责。

当前,部分银行存在审核标准模糊、资料核查流于形式、对前置许可及税务合规关注不足、风险识别能力薄弱等问题,易引发虚假交易、逃税漏税、违规跨境资金转移、洗钱等风险。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跨境股权转让业务银行展业审核要点,完善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对规范商业银行操作、维护跨境资本流动秩序、落实国家外资监管政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跨境股权转让业务概述与监管框架

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境外自然人)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股权转让,根据交易主体和方向的不同,可分为“中转外”“外转中”“外转外”三种类型。

“中转外”是指企业的境内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境外受让方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流入境内。

“外转中”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境内受让方向境外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流向境外。

“外转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其他外国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该情形下资金一般在境外流转,无跨境资金进出中国境内。

当前,我国对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股权转让业务主要形成外资准入、税务合规、外汇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银行审核需严格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外资准入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限制类行业需取得前置行业准入许可,负面清单外行业实行信息报告制。此外,交易需符合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要求,同时强调交易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税务监管层面。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税收品种,其中所得税的处理是重点,境内受让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外汇管理层面。外汇管理局主要对跨境股权转让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核心是银行代办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资金专户管理、事后跟踪核查,确保股权交易合规、资金跨境真实合法、防止资本外逃与违规汇入。

跨境股权转让业务银行展业主要风险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主要面临准入合规风险、交易真实性风险、税务合规风险、外汇登记风险、资金收付风险、反洗钱风险六大类,直接影响业务合规性。

准入合规风险。银行若未严格核查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可能为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类或限制类领域的股权转让办理了外汇登记或资金结算,导致违规准入,甚至在市场主体未获得市场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前就配合实施交易(如资金交割),属于违规操作。

交易真实性风险。客户可能通过构造虚假的股权转让背景,实现非法资金出境或违规入境,尤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离公允价值、交易规模与客户的资本实力显著不符等异常情形,银行审核若流于形式、未穿透审查交易实质,未能识别虚假交易,将面临严重的监管问责 。

税务合规风险。在向外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若银行未提示境内受让方依法履行所得税等税费代扣代缴义务,银行可能超额付汇;对于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交易,银行若在未核验税务备案表的情况下办理资金汇出,属于明显的违规展业。

外汇登记风险。股权转让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或登记信息与交易实际情况不符,银行未核验外汇登记凭证办理资金收付,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资金收付风险。未审核业务登记凭证及控制信息表,银行在未完成外汇登记的情况下或超额度办理资金跨境收付;未审核转股协议对价支付条件及时点,导致对价支付节点与股权交割不匹配,存在资金提前支付或违规支付情形;银行未穿透审核资金来源及资金用途,导致资金异常跨境流动。

反洗钱风险。跨境股权转让金额较大,易被用于洗钱、跨境赌博资金转移、非法资产跨境转移等违法活动,银行未开展客户身份穿透识别,未落实高风险强化审查,未监测大额可疑交易,导致资金被挪用于洗钱、恐怖融资或违反国际制裁规定的活动。

银行全流程展业审核要点

银行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股权转让业务时,应遵循“先尽调、后登记、再汇兑”的办理流程,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切实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客户经理应通过实地调查、客户访谈、审阅财务报表、公开信息查证等方式,对转让方、受让方及目标企业的注册情况、实收资本、股东结构及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型、主营业务规模、财务状况、规范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交易主体、交易目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交易主体。首先需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核查转让方、受让方、目标企业三方主体资质,对于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核查其是否符合外资行业准入资质,对于限制类行业应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准入许可文件,从而从源头把握合规风险。其次,通过对股权架构及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审核,甄别是否涉及返程投资、是否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外汇合规风险及关联交易风险。再次,应对相关主体进行黑名单筛查,判断是否涉及敏感地区和制裁名单,做好洗钱及制裁风险防控。

交易目的。银行应通过了解交易双方的转股动机,分析交易是否与双方的发展规划一致,重点审核转股对价的公允性,综合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如有)是交易真实性的核心依据,银行需逐项核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

转股协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首先,银行应审核目标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决议的程序和内容符合企业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内容与股权转让一致。其次,银行应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目标股权、转让价格、支付安排及方式、交割条件、交割节点、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确保协议内容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关注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影响交易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特殊安排。最后,若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银行还需核查交易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复及交易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转股定价审核的一般原则。目标股权在转让时点对应的股东权益是定价的重要依据,因此银行应对目标企业股权转让时点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于转股溢价率或折价率较高的,应要求企业提交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以佐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资产评估行业鱼龙混杂,虚假评估高发,银行应查验资产评估报告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的情况,同时必须对报告的法定形式、关键数据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首先,鉴别报告种类,类似《资产评估咨询意见书》《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企业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替代《资产评估报告》,报告需为正式有效版本,不应含有类似“未生效”或“仅限……使用”(非本笔交易)的表述。其次,对报告主体内容进行审核,包括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概况、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等,判断评估方法是否与被评估对象适配、评估结果是否与交易价格一致、报告自身关键数据是否前后一致、评估报告是否在使用效期内(一般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以及是否存在评估结果短期内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形。

零对价或一元对价转股。实务中存在零对价或一元对价转股的情形,常出现在目标企业净资产为负数、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继承等情况下。对于目标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净资产为正数甚至规模较大时,能否以零对价或一元对价进行转让呢?理论上讲,只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且不违反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价格即有效。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在其官网的释疑,该类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显著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涉嫌外汇违规风险。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对转股定价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审核,建议事先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后办理。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的审核是鉴别交易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银行应了解受让方投资资金来源,判断资金来源与客户经营规模、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是否匹配,必要时应穿透审核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核实资金是否来源于合法途径,对于资金来源不明、资金流转异常等情形应谨慎办理。

经尽职调查确认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且资料完整后,银行方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其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核查主体管控状态。经办人员应首先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未被管控,如处于业务管控状态,应在管控状态解除后为其办理资本项目业务。

主体档案信息准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未对主体基本信息维护设置复核流程,若主体代码、主体类型或注册地等项目录入错误,需向当地外汇局申请修改或删除主档信息,此种情况下可能影响监管考核,因此外汇登记时银行应采取线下双人经办、复核模式。

实缴出资核查清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必须准确核查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并正确办理“实缴出资转股”与“义务出资转股”,确保外汇登记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本到位情况。

准确标识“返程投资”。银行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时,应向企业详细解释“返程投资”的定义,指导企业如实反馈返程投资情况,提示企业虚假陈述的合规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外方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穿透审核,如查阅公开资料、第三方信息平台或外方投资者的年度报告、章程、股权架构图等,原则上应追溯到最后投资层级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不能仅依据客户承诺直接标识为“返程投资”或“非返程投资”。

“外转中”及“中转外”的跨境股权转让交易一般会涉及到跨境资金汇兑,银行在展业时应首先核查主体管控状态,并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账户使用规范。在“外转中”情形下,若股权受让方需要购汇,因不符合账户收支范围,购汇资金不可通过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可通过银行内部户办理汇出;在“中转外”情形下,股权出让方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办理收款。

不得超额收付。经办行在办理汇款时,应事先查看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控制信息表,除汇率原因外,资金收付金额不得超过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出额度。

支付税后金额。对于“外转中”情形下中方对外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对价款时,银行必须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下虽无需备案,但相关主体仍需完税。银行应提示境内受让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对外支付的股权对价款应为税后金额。由于税务处理的专业性,税后金额的审核是银行展业的难点。银行经办人员应对跨境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的税收品种有基本的了解,结合转股协议对税费承担的约定,通过问询股权受让方、查询税务局官网及咨询税务部门,从而确定税后金额,避免超额汇出。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股权转让业务是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外资市场开放持续深化,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银行作为一线监管关口,责任重大。银行只有不断完善内控体系,强化政策执行与风险防控,才能有效防范虚假交易、逃税漏税、洗钱、违规跨境资金流动等风险,既助力我国外商投资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跨境资本流动平稳有序,也实现自身合规经营,规避监管处罚风险,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

(作者单位系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