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骑行圈出了个大瓜!一个39岁的已婚骑手,22天撬走别人谈了几年、婚房都装好的准新娘。未婚夫一怒之下,把两人的亲密聊天记录和定位截图全发到了网上。
这个外号“鸟哥”的男人,南宁大圣车队的老成员,39岁,已婚,孩子都上小学了。他在车队里从来不提自己有老婆孩子,有人问就含糊过去,时间一长大家都默认他单身。
女方刚加入车队,鸟哥开始动手了。第一步,借着“教调车、带认路”的名义接近她。第二步,每次夜骑结束都说“顺路”送她回家。
未婚夫后来核对定位才发现,鸟哥住城北,女方住城南,所谓顺路,每次都是反方向绕十几公里。
第三步,夜骑结束聚餐喝酒,鸟哥每次都坐女方旁边,回去微信接着问候,送骑行水壶、手套,东西不贵,架不住天天来。
22天。一个完整的情绪投喂周期。婚房装好了,请柬挑完了,女方跟鸟哥走到了一起。
未婚夫其实早就发现了不对劲。他顺着骑行打卡记录核对了定位,知道了。但他没摊牌。婚房装好了,几年感情砸进去了,他舍不得。直到最后忍无可忍,把聊天记录和定位截图全晒到了网上。
事情讲到这,网上骂声一片。骂女方人品有问题,骂鸟哥明知人家有婚约还往上凑。有人说未婚夫该庆幸,婚前看清一个人,总比婚后踩坑强。
这些话都对,但漏了一件很要命的事。未婚夫晒聊天记录这个动作,解气是真解气,但法律风险也是真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拍摄、窥视、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一对一”的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属于“私密信息”,属于“通信秘密”的范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德良教授的分析是: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刺探、公开聊天记录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
这不只是理论。湖北大一学生李某被黄某追求遭拒,黄某把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李某的联系方式、姓名一起发到网上,控诉李某是“渣女”。
李某在学校被人指指点点,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黄某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福州还有一起案子,小林分手后在微博上发前男友小陈的相关信息,法院判小林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3日,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违约金共计7000元。
法院对这类分手后通过网络发泄私愤、泄露隐私的行为持否定立场。
有人会说,曝光出轨不算侵权吧,法院不是有支持配偶曝光出轨的判例吗。确实有。湖南某法院审理过一起案子,丈夫赵长伟将妻子出轨的聊天记录发布至亲属群,又实名向妻子工作单位投诉。妻子起诉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赵长伟的行为属于精神受刺激后的正常反应,情有可原,过激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尚未达到严重扩散的程度,不构成侵权。
但这个案子的关键细节在于两点。第一,赵长伟和徐畅是合法登记的夫妻,不是未婚情侣。第二,赵长伟只把聊天记录发到了亲属群,传播范围极其有限。法院放松侵权认定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加上传播范围的克制。
南宁这个事件里,未婚夫和女方没领证,法律上的关系跟赵长伟案完全不同。传播范围更不一样。赵长伟发的是亲属群,几百人顶天了。
未婚夫把聊天记录和定位截图晒到网上,传播量级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判断这类行为的性质,要看传播范围、目的和内容。如果传播范围过大、涉及私密信息过多,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幅上升。
还有一层更隐蔽的。定位截图包含的是女方的行踪轨迹信息。
网上评理的人看到的是聊天记录截图,觉得“都出轨了还谈什么隐私”。但法律看的不是这个。法律看的是:你有没有权利公开别人的私密聊天,有没有权利公开别人的行踪轨迹。
女方出轨是道德问题,未婚夫公开聊天记录是法律问题。这两件事不在同一个评判体系里。道德上她错了,不代表法律上他就可以公开她的私密信息。
当然,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如果公开聊天记录是为了举报、维权,内容属实,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纯粹为了泄愤、让对方“社死”,传播范围又广,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这中间的边界不是非黑即白的,是个案判断。
未婚夫现在觉得解气。但如果女方反过来起诉他侵犯隐私权,要求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未必不支持。到那时候,他从“受害者”变成了“被告”,网上的同情帮不了他。网络评理不是正义,是私刑。法律不认“先错后曝”的豁免权。
你怎么看这件事,感情里受了委屈,该不该把聊天记录晒到网上让网友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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