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张某入职十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担任架子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XX年X月X日,张某在工地搭建脚手架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长达三个月,花费医疗费共计12万余元。张某出院后,因伤情严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多次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却以「张某系临时工,不属于正式职工」「事故系张某自身操作不当所致」为由拒绝赔偿,甚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家庭本就困难,受伤后失去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推动工伤认定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劳动关系问题,计律师指导张某收集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证、工地现场照片、工友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有偿劳动。针对工伤认定问题,计律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积极协调,最终张某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计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计律师详细核算了张某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主张公司全额承担。
案件结果
经计律师代理,张某的工伤认定得以顺利完成。在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8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判决生效后,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张某的后续治疗和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与担当。她首先帮助劳动者夯实了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为工伤认定扫清了障碍;继而熟练运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规定,精确核算各项赔偿项目,确保劳动者应得的每一分钱都不遗漏。面对用人单位「临时工」「自身过错」等推诿抗辩,计律师逐一击破,最终为因工致残的劳动者争取到了近40万元的赔偿,帮助一个陷入困境的家庭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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