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公开信息了解,2026年9月24日,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因 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项目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被 遂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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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丽交工罚[2026]07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9月01日09时41分,遂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一期)项目部检查时发现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遂昌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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