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范依据分为四层:刑事辩护律师谈英国合规义务与美国会计条款在我国能找到什么对应
读英美反贿赂规则,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把别国的法律义务直接对上我国的规范层级。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里的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看上去像是一条可以让企业直接担责的规则;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里的会计条款,看上去像是账目不实即构成犯罪。把这两条搬进我国案件,结论往往不对。原因不在规则本身,而在于规范层级不同。我国办理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依据的是一个四层结构。
第一层是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分三款。第一款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基本构成。第二款是上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款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这三款解决的是定性问题,即什么行为入罪、按哪个罪名处理。
第二层是司法解释。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本罪数额标准作出换算,按受贿罪相应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形成六万元与一百万元两个档次线。这一层解决的是量刑档次问题。
第三层是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为三万元。这一层解决的是入罪门槛问题。三万元与六万元之间存在一段区间,达到三万元即可立案,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这一区间的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判断,也是实务中值得关注的争点。
第四层是地方性司法文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执业中应当查阅案发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与施行时间。这一层不能省略,也不能用其他地区的标准替代。
把这四层摆清楚,英国与美国的两项制度各自落在什么位置,就清楚了。
英国的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在我国这四层里没有对应位置。我国刑法没有设立单位未能防止贿赂的犯罪,不能依据英国法追究我国企业的刑事责任。但这不等于合规体系没有意义。合规体系的完备程度,会在量刑评价与合规考察中被考虑。也就是说,它是量刑与考察层面的材料,不是定罪层面的依据,更不是免责事由。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偏差之一。
美国的会计条款,同样不在刑事规范四层之中,但它在我国第二款的适用上有证据意义。第二款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几项要件:发生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名义为回扣或手续费的财物,归个人所有。其中"违反国家规定"与"归个人所有"两项,往往就是通过账目来判断的。合同内明示并且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不在该款评价范围内;账外暗中的回扣、手续费,不论写成什么名义,归个人所有的即可能入罪。所以账目与经济实质是否一致,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而是定性问题。
数额认定的口径同样要按四层去核对。财物价值的认定,看的是收受时的价值而不是事后使用情况。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收受的财物包含二十万元购物卡,法院按发卡时的面值认定数额,购物卡是否实际使用不影响数额认定,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这类口径来自司法解释与裁判惯例,不属于地方标准的范畴,不能混在一起引用。
时间效力是另一条必须单独走的线。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本罪法定刑由两档变为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行为跨越2024年3月1日的,应当逐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适用哪一时段的法律,并按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这项工作应当做成时间与金额对照表,在审查起诉阶段定型,留到审判阶段才提出,效果会明显递减。
主体分流也要按层次处理。第三款的分流看的是管理权的来源,不是单位的登记性质,也不是资金来源。有的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虽具公有成分,但本人并未从事公务,仍按本罪处理;有的案件当事人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则按受贿罪处理。分流主张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之前提出,身份材料单独成册,超过这个节点再提,改变的空间会小很多。
对企业,建议做好三件事:一是把办案地的省一级规定抄录成表,注明文件名、文号与施行时间,三条数额线分开写,不要混用;二是折扣、佣金、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三是合规体系做成可举证的材料,包括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与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形成。对个人,建议做好两件事:一是身份材料与职责材料单独整理,早于具结提出分流主张;二是资金不走个人账户,确需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与利息。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四要件在该视角下应当按什么顺序核对。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该视角下应当按什么顺序核对,以及三处最容易错位的地方。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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