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在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云南省及时启动对2023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则和基准》)进行全面修订。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周鑫介绍,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裁量权规则、裁量权基准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修订。其中,裁量权规则从8个方面修订:一是全面更新制定依据;二是完善基本原则;三是优化裁量方式和计算;四是调整从重处罚规定;五是完善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六是重构不予处罚规定;七是新增法律适用条款;八是优化术语含义及认定。
裁量权基准表的修订全面对接生态环境法典的体例结构与制度创新,吸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内容。修改前共设12大项、218个小项,经修订后,现为13大项、259个小项,本次修订增并裁量权基准16大项、218个小项,涉及法律条款1240款、裁量因素858个,裁量因子和等级6269个;2026年版《规则和基准》字数为20多万字。
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更新《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将不予处罚事项从2023年版的13项增加到31项,并明确了“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
本次修订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根本遵循,坚持“体系性重塑、精准化对接、规范化提升”的总体思路,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着重突出三个方面:一是全面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体系性重塑。参照生态环境法典五编“总分结构”体例,依据“总则—分编—责任”的逻辑体系,对裁量基准进行全面重构和更新,确保2026年版《规则和基准》与生态环境法典结构、系统、框架的一致性。
二是突出生态环境法典内涵,实现精准化对接。将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大基本原则全面融入裁量考量各环节,注重体现“预防为主”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预防的理念变革,将“损害担责”具体化为违法成本与损害后果相匹配的量化规则,实现2026年版《规则和基准》与生态环境法典“理念—原则—制度—规则”的全链条精准映射。
三是优化裁量基准,实现规范化提升。结合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通则+分则(罚则)+附则”的三重架构,破解单项法律中责任界定多元化、处罚尺度不一的困境,规范和落实过罚相当、精准执法要求。总结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经验,进一步优化裁量模型,细化裁量因子和等级;结合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高质量发展等新要求,扩展不予处罚事项,确保了2026年版《规则和基准》成为衔接生态环境法典、服务实践、规范执法的重要制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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