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都应属于工伤。

医生在工作时被患者或家属打了,算工伤;护士在手术室被针头刺伤后感染,算工伤;工人在病房转运患者时腰部扭了,算工伤;医生因公参加会诊、学术会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工伤。

上述这些多数都对,但下面这个问题估计很多人拿不准:

女同志因工作强度过大导致流产,算不算工伤?

而再下面这个问题,恐怕更会让很多人愣住:

护士在上班时突发脑出血,抢救十天后死亡,这算不算工伤?

-01- 茅台医院护士脑出血事件

2026年8月4日下午,贵州茅台医院医学影像科护士陈佳佳正在岗位上工作。她今年30岁,在这家医院已经工作了8年,离异,独自带着一个8岁的儿子。

当天中午,她感到头痛,午休后回到注射室上班,症状加剧,伴有呕吐,她趴在桌上说先休息一下。同事发现情况不对劲,把她送到CT室检查,CT显示脑室内出血,随即被送入急诊科抢救。

当天下午,她被送进手术室做开颅手术,直到晚上11点左右才被推出来。诊断结果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急性脑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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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抢救持续了十天,8月14日,经专家诊断,陈佳佳已经脑死亡。家属将她送回老家,当晚在家病逝。

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月17日,遵义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佳佳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02- 事件的困局与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陈佳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病人抢救了十天后死亡,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时限。

于是,遵义市人社局依据相关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这里出现了一个令所有人都不安的逻辑:如果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陈佳佳反而能被认定为工伤。正是因为家属不愿放弃,她才失去了工伤认定的资格。

救人的坚持,怎么反而成了维权的障碍?

她倒在了岗位上,却因为被多救了八天,失去了工亡保障。

-03- 情理与法理的交锋

网友几乎一边倒地站在家属这边。

有网友说:“意思是倒在工作岗位上还不能抢救?不然不能认定工伤,这合理吗?”

有网友说:“如果是我,我会嘱咐家人,没希望千万别抢救,不然不算工伤,老婆孩子就真的一无所有了。”

这些话听起来残酷,却道出了一个真实的伦理困境:当“保住工伤待遇”和“全力救人”变成一道单选题,制度就已经偏离了它保护劳动者的初衷。

律师的看法则更为克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赵良善律师指出,人社局的决定在现行法律下“有依据”,抢救10天确实超出48小时的法定时限。但他同时提醒,家属可以尝试以“脑死亡标准”为突破口,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只是维权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则提出了更根本的建议:应将认定核心从“抢救时长”转向“疾病与工作的因果关系” 。只要有证据证明疾病与工作劳累、压力相关,无论抢救多久都应认定工伤。护士频繁夜班,如果家属能证明陈佳佳无基础疾病且死亡与高强度工作相关,人社局应当认定工亡。

-04- 普通人眼中的工伤与法律定义

老百姓判断“这算不算工伤”,用的是一套非常朴素的逻辑:

在工作的地方出的事 → 跟工作有关;

因为干活累出来的病 → 跟工作有关;

为单位卖命倒下的 → 单位就该管。

这套逻辑的核心是“只要跟工作沾边,就该算”。它不讲条文,讲的是直觉、情理和公平感。

所以陈佳佳案中,公众的愤怒非常自然:她是在岗位上倒下的,是常年高强度夜班累的,家属坚持抢救是人之常情——凭什么不算?

而法律判断工伤,用的是一套封闭的系统。

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依据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后于2010年12月20日进行了全面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七项的核心逻辑是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要素,而非独立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同时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本质是法律拟制——这些情形本身不是典型工伤,但基于人道主义、社会政策或公共利益考量,法律赋予其与工伤同等的保障地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其中一种。

从法规的界定中不难看出区别:老百姓想的是“该不该”,法规答的是“是不是”。

两者之间的鸿沟,就是陈佳佳案最痛的地方。

不是法规冷血。制度必须可操作、可预期、防滥用。

但可操作不等于合理,有依据不等于正当。

-05- 哪些情形算工伤,哪些不算?

明确可以认定的属于工伤的情形:

医生在诊疗中被患者或家属殴打致伤,属于第十四条第(三)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护士在手术室被针头刺伤后感染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目录内传染病,属于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

因公外出参加会诊、学术会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十四条第(五)项。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第十四条第(六)项。

通常难以认定的属于工伤的情形:

外科医生因长时间手术导致的腰肌损伤、视力下降、颈椎病、静脉曲张,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不能走职业病路径。

长期加班导致的慢性累积性疾病,除非列入目录,否则难以认定。

女同志工作强度过大导致流产,认定难度较大,需充分举证,证明流产与工作强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正在争议中的:

过劳导致的心脑血管疾病,如果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走“视同工伤”路径。但如果超过48小时,就可能卡在陈佳佳案的同一个困境里。

-06- 医务人员如何保护自己

第一,事发后立即上报。针刺伤、暴力伤医等情形,第一时间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或报警,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固定时间证据。排班表、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监控录像、同事证言——这些是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关键。

第三,保存医学材料。完整保存病历、诊断证明、检测报告,尤其是能证明脑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据。

第四,做好两手准备。一边申请工伤认定,一边保留民事维权证据。两条路不冲突。

第五,了解脑死亡标准。如果亲人在48小时内已达到脑死亡标准,仅是因家属坚持抢救导致临床死亡延后,应尽早委托专业机构对全部病历进行审查,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07- 写在最后

陈佳佳走了。留下一个8岁的孩子,和一纸“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人社局已经给出了回复,但人心还没有得到安慰。

“48小时”这条红线,设立时的初衷是防止工伤认定无限扩大,保护基金安全。但十多年过去了,医疗条件变了,劳动形态变了,人们对死亡的理解也变了。

脑死亡标准已经被医学界广泛接受,最高检也在多个典型案例中明确:不应机械地以临床死亡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法律法规是死的,但制定法律法规的人,应该是活的。

我们期待的,从来不是逾越规则的特例,而是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将认定核心从“抢救时长”转向“工作因果关系”,引入脑死亡标准,建立例外机制,甚至适时修订条例本身——这些方向,都值得被认真讨论。

一个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人,不该因为被多救了几天,就失去她本来就该得到的保障。

家属坚持抢救,是人性。制度拒绝认定,是规则。当人性和规则发生冲突时,需要被修正的,不应只是人性。

愿陈佳佳安息!

愿每一个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人,都不再被一条冰冷的红线,挡在保障之外!

愿救人,永远不必以失去保障为代价!

(备注: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敬请指出,并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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