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患者医院留观室自尽,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这起民事诉讼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当日未作宣判。
医院留观室内监控记录下患者自缢经过。图/受访者提供
死者的妻子魏女士说,丈夫今年49岁,他们都是贵州人,有两个孩子。今年1月,丈夫在浙江温州打工时,在当地医院查出了输尿管结石,因疼痛发作半夜去该医院输液,输完液但疼痛并未缓解,便请求值班护士在医院留观室休息。
次日清晨,魏女士的丈夫被发现死在留观室内,警方调查排除他杀,调取留观室监控发现,接近凌晨两点,丈夫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最终死于窒息。
魏女士没发现丈夫事发前有轻生倾向,她猜测,丈夫当时可能是因为病痛发作,不堪忍受选择轻生。
魏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86万余元。
该案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根据判决书,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院答辩称,患者自缢身亡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输液结束即医疗合同关系履行完毕,原告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患者因病来到医院,医院为其输液开药,输液结束本次治疗行为已完成;医院应患者要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故无需提供看护;患者自杀属于其自主的故意行为,原告称患者系因疼痛难忍而萌生死志,但其当时身处医院,寻求医生的救治是其缓解痛苦的最为便捷之法,但其从进入留观室直至其选择自缢的一个半小时内,其从未寻求医院工作人员的救助,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一般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魏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其代理律师杨先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但这样不能免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付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接受患者留院观察,即意味着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仍在存续。患者输液结束后疼痛未缓解并且无法行动,他仍需医疗干预,医院将置于他留观室数小时不予关注,是诊疗不作为的体现。此外,一审法院认定“患者自杀属于自主故意行为”,原告方认为,患者并无自杀故意,监控中的一系列行为更符合“剧痛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自伤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患者死亡与医院管理并无必然联系“,他们认为,是医院的不作为为患者在剧痛失控状态下采取危险行为提供了时间和条件,该过错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医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医院认为留观室仅为患者临时休息场所,不是在留观室观察治疗;监控中患者的动作都是自发主动行为,符合自缢特征;医院是乡镇基层医疗机构,对凌晨结束的门诊诊疗患者休息期间自杀行为,客观上无法采取防范措施,对患者自杀结果不存在过错。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魏女士等家属的上诉请求,于9月22日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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