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辩护律师谈数额与情节并重如何影响四要件的核对顺序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入情节要素之后,四要件本身没有变化,但核对顺序多了一层。很多工程案件的辩护出问题,不是要件没核对,而是把数额与情节混在一起核,导致该争的没争,不该认的认了。
先看四要件。
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二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在立法上位于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一位置决定了管理秩序是基础性法益。修正案施行后,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比重上升。工程领域还涉及公平竞争环境,但要注意:出现质量问题或造价偏离,必须证明该后果与收受财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工地上出了事故就当然加重。
主体要分两步,不能合并。第一步看单位类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可;刑法修正案(六)把范围扩展到其他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都覆盖。第二步看职务便利,这是决定性的。在姚三祥案中((2021)粤0306刑初1896号),被告人担任成控经理,法院按其在结算审核中的实际职责认定具备职务便利。反向的情形同样存在:仅从事一般性劳务、不具有审批监督权限的人员,可以主张不具备职务便利。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分流看管理权来源,不看单位登记性质,也不看资金来源。李某案((2014)长县刑初字第402号,涉案3.3万元)与陈xx1等案((2012)茶法刑初字第149号,水利工程虽具公共属性仍按本罪处理)都说明这一点。
客观方面包含四项: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第二款另有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第一款处罚。这里有两项判断靠账目: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归个人所有。合同内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不在第二款评价范围,账外暗中收受则不论名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现,也不区分正当与否,承诺、实施、实现具备其一即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需要具备负有特定职责、能够履行、未履行三项条件。
主观方面包含三项明知: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明知所收财物具有贿赂性质,明知自己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兼具主观与客观双重属性,承诺即可满足;间接故意一般不排除本罪成立。
新增的那一层是数额与情节并重的档次核对。三条数额线各管一段:三万元是立案线,来自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来自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按二倍五倍对应;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须查阅案发地省一级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修正案施行后,第二档与第三档引入情节要素,情节可以成为升档理由,但控方必须证明该情节与职务行为的因果关系。如果造价偏离或质量缺陷源自设计变更、材料替代或工艺调整,应当剔除并尽早申请造价鉴定或质量鉴定。
三处错位值得警惕:把数额与情节合并计算,导致数额辩护失去着力点;把情节当成抽象政策而不要求因果证明;把主体两步合并,用岗位名称替代实际职责审查。
时间效力单独核。行为跨越2024年3月1日的,逐笔按从旧兼从轻判断,并按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法定刑三档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三档均并处罚金,罚金应当在辩护意见中单列,不能只谈主刑。
对企业有三点建议:分级授权、两级复核、集体决策;折扣佣金与咨询费入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禁收;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两类预警常态化。对个人有两点建议: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同步形成;资金不走个人账户,确属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通过五组判决看情节要素是怎么进入量刑的,数额相近的案件为何结果差别明显。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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