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外国法查明方式,高效审理涉外商事案件
——金某诉徐某、法国瑞某酒家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与金某在国内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协议,确认徐某向金某借款共235万元,徐某系法国瑞某酒家经理兼代表人,法国瑞某酒家为该借贷向金某出具担保函,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人、担保人均未按约还款,金某起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徐某归还积欠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合计200余万元,法国瑞某酒家承担连带责任或对徐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2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金某与徐某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协议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法国瑞某酒家出具的担保函是否合法有效。关于法国瑞某酒家在担保函加盖公章的效力,涉及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应适用该法人登记地法律即法国法律。而法国瑞某酒家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案涉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在我国境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查,法国瑞某酒家在案涉担保函上仅加盖了公章,依据《法国商法典》第L223-21条关于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为经理或股东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国瑞某酒家违法出具担保函具有明显过错,金某未核查担保的合法性而径行接受担保亦具有过错,遂认定法国瑞某酒家对徐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1/2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跨境交易中,外国法人向中国公民出具担保函的法律效力,涉及该外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依法应适用外国法人的登记地法律。在本案被告未出庭应诉,原告未提供外国法律原文仅提供中文翻译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互联网上公开的法律法规资源、国内公开出版的外国法律书籍等方式进行多途径查阅、翻译与核对,积极查明法国法律相关规定,并通过质证程序进行审查确认。结合查明的事实并正确适用该域外法,最终认定案涉担保行为无效。本案的公正审理,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在破解外国法查明难题中的积极探索,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热门跟贴